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
2024-07-10 163

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实现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管物,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x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关于加强村级非生产性开支监督管理的意见》(x农经发〔20xxx号)、《关于加强村级财务票据规范管理的意见》(x农经发〔20xxx号)、《x市农业农村局关于村级招待费有关事项的具体解读》、《关于加强村级非生产性开支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x农〔20xxx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村经济合作社的资金、资产、资源管理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农村集体资金指村集体原有积累、发包及上交收入、经营收入、租赁收入、投资收入、征用土地补偿收入、集体资产变卖收入、上级拨入资金收入、借入资金收入、其他收入等形成的现金、银行存款及有价证券。

农村集体资产指村集体所有或以贷款、投资入股经营、劳动积累、接受捐赠、无偿资助所形成的建筑物、农业机械、机电设备、电力设施、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经济林木、牲畜、农田水利设施、道路、教育、文化、卫生、体育设施等。

农村集体资源指依法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含宅基地)、森林、山岭、旱地、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

第四条农村集体“三资”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损坏、私分、哄抢或非法查封、抵押、冻结、变卖和没收集体资金、资产、资源。

第五条农村集体“三资”的会计核算,推行委托代理,代理后的“三资”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收益权、分配权不变。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及工作职责

第六条为加强对农村集体“三资”的日常监管,成立x乡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公室(简称“三资”办)、农村审计站、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各村经济合作社配备村助理会计。

第七条乡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公室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

(二)研究制定乡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

(三)指导各村建立健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

(四)做好各村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和乡“三资”代理服务中心的业务指导、检查、监督;

(五)做好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调查研究工作,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六)强化农村集体经济数字管理系统的网络应用,实行动态网络监管;

(七)指导开展审计监督,完成农村集体“三资”审计任务。

第八条乡农村审计站职责:

(一)强化集体资产和财务收支为主要内容的经常性审计,做好“三年一轮审”工作;

(二)加强农民负担、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国家无偿拨付的专项资金等专项审计;

(三)加强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四)编制审计报告,做好审计相关资料的汇总和归档工作;

(五)加强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检查、监督;

(六)做好领导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九条乡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职责:

(一)指导帮助各村开展农村集体“三资”清查,编制预决算方案,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负责做好会计记帐、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等事项;

(二)确保村集体资金安全,并保守财务秘密。对集体资金支取和日常开支的票据进行审核把关,每月核对存款余额;

(三)对各村农村集体“三资”经营中的原始凭证、会议记录、合同、照片等相关资料进行扫描,录入农村集体经济数字管理系统;

(四)协助做好农村集体“三资”的经营、出租、发包、合同签订等工作;

(五)建立健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档案及台账;

(六)统一提供村集体财务公开表,及时督促做好农村集体资金使用、经营状况等事项的公开工作。

第十条村经济合作社“三资”管理职责:

(一)制定和执行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

(二)负责编制农村集体“三资”预决算方案;

(三)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的经营管理,定期公开经营、管理状况,随时公开农村集体“三资”重大事项,并做好公开台账记录;

(四)及时处理落实上级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部门发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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