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扎实推进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和规范管理工作,打好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并巩固整治成果,严防畜禽养殖污染回潮反弹,达到长效管理目标,促进畜禽养殖业健康持续发展,全面改善农村人居生态环境质量,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发展与治理并重、生产与生态兼顾、治旧与控新结合,政府主导、业主负责、部门监管、社会参与的原则,综合治理畜禽养殖污染,依法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引导畜禽养殖向规模化、标准化发展。
二、工作目标
xx年xx月底前,完成禁(限)养区内养殖场户排查;大型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实现全配套。
xx年xx月底前,完成全市养殖场户及重点河流周边散养户排查,做到“三清”(养殖场户底数清、粪污治理设施情况清、粪污产生量及去向清);完成禁(限)养区内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和重点河流周边散养户问题整改。
xx年底前,完成全市畜禽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问题整改,彻底解决河流周边畜禽养殖粪污直排河道问题,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全市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5%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5%以上。
三、主要任务及工作安排
(一)核定养殖场、户名单。
依据禁限养区划定方案,核实确定禁(限)养区内养殖场户名单。〔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分局,配合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及各乡镇(街)。完成时限:xx年xx月xx日前〕
(二)全面排查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信息。
各乡镇(街)对全市养殖场(小区)、专业户开展摸底调查,逐户建立台账,做到养殖场户底数清;对养殖场户的粪污治理设施逐户开展验收,未建设或不符合要求的限期整改,做到粪污治理设施情况清;详细统计每个养殖场户粪污产生量及去向,资源化利用的要有还田消纳地协议并建立转运台账,做到资源化利用情况清。
禁养区内不得新建养殖场,法律明确规定须关闭或搬迁的养殖场户要全部关闭或搬迁;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养殖场户粪污不得外排,否则予以关闭或搬迁。沿河限养区内严格控制畜禽养殖场户的数量和规模,养殖场户须全部配套粪污处理设施装备,全部实现粪污资源化利用,不得超过环境容量排放污染物。对符合保留条件的养殖场户,要进行登记造册并建立台账,作为今后管理和保留的依据;未登记造册的养殖场户,视为不符合保留条件,一经发现,由市政府予以关闭。〔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分局;责任单位:各乡镇(街)。完成时限:xx年xx月xx日前〕
(三)开展禁(限)养区内养殖场户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