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一党课讲稿:重温光辉历程,继承光辉传统,争做先锋模范
2024-06-18 606

同志们:

时光如梭,岁月如歌。我们又走进了火红的七月,迎来建党103周年。103年前,一颗初心的种子在风雨中生根发芽,如今已经茁壮成长,成为一棵参天大树,为我们的事业遮风挡雨,为我们的前进指明方向。纪律严明是我们党百年奋斗的独特优势和宝贵经验。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日起,就严格按照马克思主义建党原则,把纪律和规矩写在自己旗帜上。作为新时代的党员干部,我们要自觉做党的纪律的坚定执行者和忠诚捍卫者,坚持问题导向,保持战略定力,持之以恒正风肃纪,通过不懈努力换来海晏河清、朗朗乾坤。今天的党课,我跟大家一起通过回顾党的历史,进一步明确严明纪律的光荣传统,切实增强遵规守纪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

一、把握党的纪律建设的历史沿革,深刻理解纪律严明是党的光荣传统和独特优势

纪律严明是中国共产党的优良传统,是我们党百年奋斗的独特优势和宝贵经验。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日起,就严格按照马克思主义建党原则,把纪律和规矩写在自己旗帜上。新征程上,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建设更加坚强有力的马克思主义政党,团结带领全国人民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同样要靠铁的纪律保障,要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一)纪律严明是我们党的光荣传统和独特优势。

第一,在建立之初就把严明纪律作为红色基因深植自身肌体之中。中国共产党成立伊始就突出强调党的纪律。党的第一个纲领和第一个党章把纪律置于重要位置,规定了明确的纪律并严格执行,为百年大党注入了纪律严明性的红色基因。《中国共产党第一个纲领》第六条提出,“在党处于秘密状态时,党的重要主张和党员身分应保守秘密”;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党员如果不是由于法律的迫使和没有得到党的特别允许,不能担任政府委员或国会议员”,这个规定虽不够准确,但反映了党从一开始就以严格纪律来保持自身的纯洁性。党的二大制定的第一个《中国共产党章程》,专门将“纪律”列为一章,提出了9条纪律,涉及组织、宣传、党员从业等。创建时期的中国共产党,不仅制定了严格的组织制度和纪律规定,而且比较严格地执行这些纪律。例如,参加建党的早期党员陈公博、周佛海,虽然在建党过程中做过一些贡献,但是他们不久就因为违反党的纪律而被清除出党。第二,在领导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过程中不断加强纪律建设。大革命失败后,面临严峻危急形势,党突出强调纪律建设。土地革命时期,毛泽东高度重视党和军队的纪律建设。在领导全民族抗战的过程中,党得到快速壮大和发展,给党的纪律建设提出新的任务,必须以强有力的纪律保证政治路线的贯彻落实。经过延安整风,中国共产党走向完全成熟。党的七大在党的纪律建设史上具有重要意义。七大党章把党的纪律作为党的组织基础写进总纲,“中国共产党是按民主的集中制组织起来的,是以自觉要履行的纪律联结起来的统一的战斗组织”,“在党内不容许有离开党的纲领和党章的行为,不能容许有破坏党纪、向党闹独立性、小组织活动及阳奉阴违的两面行为。解放战争时期,针对“无纪律无政府状态、地方主义和游击主义”的状况,毛泽东提出“加强纪律性,革命无不胜”,党中央突出强调一元化领导,制定和实施请示报告制度、健全党委制等相关纪律规定,维护纪律权威,确保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和全党的团结统一。有了这些明确的纪律规定,党中央的指导能够得到全面贯彻,人民革命战争快速推进。三,新中国成立后发展和完善纪律建设。新中国成立后,面临在全国执政的新任务,党中央领导开展了卓有成效的纪律建设工作。党的八大党章把民主集中制表述为“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强调任何党的组织都必须严格遵守集体领导和个人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发扬党内民主,反对个人崇拜,任何党员和党的组织都必须受到党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监督,这对于加强纪律建设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党章还确立了党的纪律处分体系: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对党的执纪机构做出新规定,纪律检查机关双重领导体制得到确认。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进入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面对新形势新任务,邓小平强调:“一靠理想,二靠纪律。组织起来就有力量。没有理想,没有纪律,就会像旧中国那样一盘散沙。”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任务,丰富纪律建设的内涵。十一届五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在党的纪律和纪律建设方面提出了一系列要求。十二大党章恢复了党的纪律专章,对党员提出严格纪律要求,不仅规定党员必须接受党的纪律约束,而且规定了党员违纪行为的处分办法。1997年2月27日,党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经过施行后,2003年12月31日,党中央正式颁布《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确保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体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和重教育、重挽救的原则;规定各类违纪行为,特别强调对于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切身利益的问题不履责的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以保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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