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标准化清单化管理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xx〕x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见》(国办发〔20xx〕xx号)部署要求,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标准化、清单化,进一步提升审批服务效能,更好满足企业和群众办事需求,加快项目落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着力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标准化
(一)严格审批事项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许可事项、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管理要求,结合本地实际,优化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确保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涉及的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备案、第三方机构审查、市政公用报装接入等事项全部纳入清单。逐项明确事项名称、事项类别、实施主体、设定依据等基本要素,以及作为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技术审查、专家评审、现场勘验等,并与投资审批事项清单做好衔接。
(二)动态调整审批事项清单。市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原则上应与省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保持一致。审批事项发生变化的,要及时按程序动态调整清单,上级清单作出动态调整的,下级清单要及时调整。
(三)统一事项实施规范。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完善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办事指南、申请表单等,明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细化量化受理审查标准,并向社会公开。市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牵头部门应会同各相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加强对审批事项实施的指导监督,推动事项实施规范统一,实现同一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
二、切实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规范化
(四)规范窗口业务办理。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管理,完善前台受理、后台审核、统一出件机制,符合受理条件的应立即受理;不予受理或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原因或者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持续提高窗口服务水平,加强窗口人员业务培训,增强窗口服务意识,严格执行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等制度,鼓励提供帮办、代办、综合协调等个性化服务。
(五)规范审批服务行为。以便利建设单位为目标导向,细化审批事项前后置关系、审批流程、申请材料等内容,实现一类及以上项目一套流程图对应一套办事指南。严格按照公布的办理流程和实施规范开展审批,不得额外增加或变相增加办理环节、申请材料等。严格审批中技术审查、专家评审、现场勘验等环节管理,列入清单的要在实施规范中明确办理的具体流程和完成时限。持续整治“体外循环”和“隐性审批”问题,严禁申报前增加预审、指定机构事先审查、线下预审线上补录等行为。要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监督管理机制,落实责任分工,明确违规情形和问题处置机制,通过监督抽查、电子监察等多种方式,对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审批进行常态化监管,及时分析研判审批各环节存在的问题,并推动解决。
(六)规范审批服务办理用时。梳理并公开我市工程建设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和市政公用报装接入全流程审批服务办理用时,明确起止时点、计时规则等,包括行政许可用时,审批部门组织、委托或购买服务的技术审查、专家评审、会议审查、现场核验等用时,以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市政公用报装验收接入等环节用时。不得通过“体外循环”审批、违规暂停审批计时或变通审批时限计算规则等方式“表面”压减审批时间。
三、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便利化
(七)加强项目前期策划生成。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前期策划生成机制,细化工作规则,统筹协调相关审批部门和市政公用单位提出项目策划意见和规划建设条件,推动项目后续快速精准落地。深化区域评估,区域评估成果经相关主管部门确认后及时公开,供建设单位免费使用,明确根据区域评估简化单个项目相应审批手续的具体情形和规则。依托国土空间规划、相关专项规划明确规划条件,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鼓励推行社会投资项目“用地清单制”改革,在土地供应前,可由相关部门开展地质灾害、地震安全、压覆矿产、气候可行性、水资源论证、防洪、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等评估,并对文物、历史建筑保护对象、古树名木、人防工程、地下管线等进行现状普查,形成评估结果和普查意见清单,在土地供应时一并交付用地单位。
(八)分类优化精简审批环节。建设单位获取项目代码后,根据项目类型、规模、区域、行业等要素生成项目审批事项清单。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设计方案审查)等事项审批流程,统一规范会议审议情形及时限,减少非必要的政府会议审核程序。结合实际优化既有建筑改造、老旧小区改造、市政管网更新改造等城市更新项目审批流程,细化免予办理施工图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项目类型和具体条件。积极开展环评审批方式改革试点,对需编制环评影响报告表的城市道路、生活垃圾转运站、污水处理厂等项目,位于相同市或县行政区且项目类型相同的,可“打捆”开展环评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