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
2024-07-19 791

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确保农村集体“三资”保值增值,推动集体经济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促进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代行集体“三资”管理职能的行政村村民委员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农村集体“三资”归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平调、挪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金指村集体经济组织原有积累、取得发包及上交收入、经营收入、租赁收入、投资收入、征用土地补偿收入、集体资产变卖收入、上级拨入资金、借入资金、各有关单位帮扶资金、其他收入等形成的现金、银行存款及有价证券等。

农村集体资产指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经营性资产主要包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和其他经营性资产等;非经营性资产主要包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办公场所等公益设施。

农村集体资源指依法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园地、草地、“四荒”、水面等自然资源。

第五条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统一指导和监督。

县自然资源、水利、农机、民政、教体、科技、文旅、卫健等县直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有关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县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是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部门,负责全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日常指导和监督工作,各乡镇街道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日常指导和监督工作。村支部书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理事长)是落实本《办法》的第一责任人,行政村书记负有监督责任。

第六条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实行委托代理制,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愿与乡镇街道财政经管服务中心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在集体“三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监督权、处置权、债权债务关系不变的前提下,将集体“三资”委托乡镇街道财政经管服务中心代理。

第二章机构设置和岗位职责

第七条乡镇街道设立财政经管服务中心,承担农村集体“三资”的日常监督管理和指导。同时,承担内部审计、土地承包及土地“三权”分置,各类经济合同、减轻农民负担、农村产权交易、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指导、农村经济统计等经营管理工作。从事农村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按辖区内村庄数量多少配备,每10个村至少配备一名经管人员,业务量大的乡镇街道应适当增加人员配备。

第八条财政经管服务中心主要职责

(一)村级会计核算。村级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由财政经管服务中心代理记账员负责核算管理,按照有关会计制度规定分村建立账簿,实行会计电算化管理。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报账员建立健全会计手工账簿,编制记账凭证登记,及时登记手工账簿,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凭证、账簿、财务报告等资料分别建立档案,妥善保管。

(二)台账管理。建立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资源和经济合同台账,由乡镇街道和村各保存一套,并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整理、归档、保管、调阅、交接、销毁等工作。

(三)资产、资源监督管理。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资源台账实行动态管理。由行政村书记会同村监事会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将资产、资源的开发、经营、处置全部纳入农村产权交易平台进行公开交易,财政经管服务中心负责农村产权交易平台运行管理。

(四)财务审计。财政经管服务中心农村财务审计人员负责对农村集体经济进行审计监督,定期对村集体收支单据进行审核把关,对合理合法、规范的收支单据加盖审计专用章。

(五)财务公开。每月审计记账结束后,以村为单位,打印财务公开表,指导监督村集体填写财务公布榜,村有关人员签字并加盖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章后,定期在村固定公开栏内进行财务公开,同时,实行线上公开,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和群众关心的上级补助款、救灾款、项目建设、资产资源处置发包、土地补偿费、社会捐赠等热点事项随时进行公开。

第九条财政经管服务中心设主任、副主任、审计员、代管资金会计、经管人员等岗位,具体负责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农村财务审计、资金支付、会计审核等工作。

第十条乡镇街道设置农村财务代理记账员,负责各村财务代理记账。代理记账员由乡镇街道财政经管服务中心负责管理,从在任村报账员中选择部分业务能力强、能熟练操作电脑记账的兼任代理记账员,或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招聘代理记账员,原则上每10个村设置1名代理记账员,代理记账员代理记账劳务报酬由乡镇街道财政予以保障。

第十一条每村只设一名报账员,实行聘用制,聘期5年,可连聘连任,由乡镇街道统一考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聘任,报乡镇街道财政经管服务中心备案。

第三章村报账员管理

第十二条村报账员考聘原则。

(一)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公开报名,统一考试,综合评定,择优聘用;

(二)坚持群众公认、德才兼备原则。将群众威信高、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工作能力强的年轻人选拔充实到农村财会队伍。

第十三条村报账员的任职资格条件。报考村报账员必须具备以下任职资格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遵纪守法,有较强的责任心和事业心,有良好的品行和信誉;

(二)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及财经纪律,坚持原则,办事公道,群众威信高,有较强的奉献精神;

(三)身体健康,男性18周岁至60周岁,女性18周岁至55周岁,新任村报账员年龄不得超过50周岁;

(四)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一定的计算机、手机微信办公软件操作等技能和专业知识,保证能够正常履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有财务工作经验或有会计专业知识的,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录用;

(五)无违法违纪历史,没有越级访、无理访、参与集体访、非正常访和扰乱信访秩序的行为记录,无参加“法轮功”及邪教组织;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聘任为村报账员。

(一)涉黑涉恶人员;

(二)有恶意失信行为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至今未撤销的,对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拒不执行的;

(三)道德品行低劣、在群众中影响较坏的;

(四)因违反财经纪律曾受过党纪政务处分及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参加“法轮功”及邪教组织人员、拖欠集体承包款或公款尚未归还交纳的人员;

(五)村党支部书记或主要负责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理事会、监事会成员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近亲属或近姻亲关系;

(六)长期在外经商务工不能正常履职人员;

(七)有信访积案的村,涉及原报账员未进行处理的人员;

(八)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村组织工作人员的其他人员;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村报账员考聘程序:

(一)报名与资格审查。符合资格条件的本村村民自愿到本村所在新村村委报名,填写申请表;新村村委对报名人员资格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报乡镇街道复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照任职资格条件,对新村村委初审后的名单进行资格复审,复审合格者进入笔试范围;

(二)笔试。笔试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集中组织。笔试内容主要包括农村土地承包及“三权”分置、村集体“三资”管理、减轻农民负担、农村产权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村集体“三资”平台录入及相关办公软件电脑操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以及农村财会人员应具备的其他相关知识;

(三)面试。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报考人员笔试成绩和村庄数确定进入面试人员名单,县农业农村局配合乡镇街道组织面试;

(四)聘用。根据笔试、面试总成绩确定拟聘用人选名单,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布聘用人员名单并正式聘用,聘期5年。同等条件下,是党员的优先聘用,优先从村支部委员中选用。

聘期内村报账员队伍应当保持相对稳定,未经乡镇街道审批,不得随意调换。聘期届满,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自动续聘;对聘期届满后不再符合村报账任职资格条件的,需进行调换,由乡镇街道按程序组织考聘新的报账员接替。

第十六条村报账员考核。村报账员由乡镇街道财政经管服务中心负责管理。各乡镇街道要结合实际制定村报账员年度量化考核办法,对村报账员履职情况进行年度考核。村报账员年度考核工作由乡镇街道财政经管服务中心具体组织。考核结果与村报账员工资挂钩,经乡镇党委、政府和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批准后兑现。

对考核不合格的,由乡镇街道组织进行业务培训,对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的村报账员,予以解聘。

第十七条村报账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不服从组织安排、不履行职责、工作拖拉推诿、表现较差,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二)违反财务管理相关规定或具有重大过错造成严重后果给村集体经济带来较大损失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2个月不按规定进行审计报账、公开财务的;

(四)村报账员年度考核连续2年不合格的;

(五)因身体原因无法正常履行报账员职责的;

(六)出现本办法规定的不得聘任为村报账员情形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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