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保密工作制度
2024-07-19 1072

局保密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保证我局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以下简称保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所有工作人员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第三条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

第四条应制定相应的保密规章制度,落实保密措施,经常进行保密教育和保密检查,使所有人员知悉与其工作有关的“保密范围”和各项保密制度。

第五条各部门人员发现国家秘密被泄漏或可能泄漏时,应当及时制止,举报,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二章保密工作责任制

第六条在旗委、旗政府的直接领导下,建立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日常保密工作由办公室负责。明确一名主要领导和两门分工领导负责。配备专职保密员,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第七条保密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是:

贯彻党和国家对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保密委有关保密工作的指示、规定。

制定修订保密规章制度及工作计划,督促、指导所属各单位的保密工作。

开展保密宣传和保密检查,及时总结和借鉴保密工作中的成功经验,对保密工作做得好的单位和个人,建议有关单位或部门予以表扬或奖励对违反保密制度,造成失密、泄密事件者,根据情节轻重,建议有关部门给予批评通报,直至报请惩处。

负责指导、检查本单位的涉外、科技、机要、通信、宣传报道、会议、文书等方面的保密工作。

第三章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制度

第八条本制度所称的保密要害部门是指局涉及绝密级或者较多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的内设机构、股室;保密要害部位是指局内部集中制作、存放、保管国家秘密载体的专门场所。

第九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确定,填写《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备案表》,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到严格管理、责任到人、严密防范、确保安全。

第十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上岗前应接受保密教育和培训,签订《保密责任书》。

第十一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使用的设备和产品,应符合保密管理要求和保密技术标准;使用进口设备和产品,应进行安全技术检查。

第十二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使用计算机、电磁介质应符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内的国家秘密载体应在安全可靠的设备中保存;未经批准不得携带具有录音、录像、拍照、信息存储功能的设备进入保密要害部门、部位。

第四章涉密人员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涉密人员必须符合保密工作基本要求,由办公室对其进行保密法制和保密知识教育。

第十四条涉密人员在岗期间,要对其政治态度、思想状况和工作表现定期考察,对不符合保密要求的要及时调离。

第五章定秘管理、审查制度

第十五条国家秘密的确定

工作中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依据《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另发、以下简称“保密范围”确定密级。

依照规定确定密级、变更密级和解密,应当及时通知有关知悉人员,同时接受上级保密工作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日常工作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及时确定密级,最迟不得超过十日。

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请示上级保密部门确定。

第十六条国家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应当根据情况的变化即时变更。

第十七条国家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届满的,自行解密保密期限需延长或缩短的,由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部门决定,也可以由上级机关决定。

第十八条定密工作的承办、批准密级的确定由涉及秘密的相关业务股室制定人员具体承办,部室负责人审核,保密办负责人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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