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坚持和加强对意识形态工作的全面领导,明确和落实党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落实《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条例》有关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事关党的前途命运,事关国家长治久安,事关民族凝聚力和向心力。
意识形态工作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担当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巩固全党全国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建设具有强大凝聚力和引领力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建设具有强大生命力和创造力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具有强大感召力和影响力的中华文化软实力。
第三条意识形态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党管意识形态;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三)坚持主管主办和属地管理;
(四)坚持重在建设、立破并举;
(五)坚持守正创新、正本清源;
(六)坚持敢于斗争、善于斗争。
第四条各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对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党组(党总支、党支部)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应当旗帜鲜明站在意识形态工作第一线,带头抓意识形态工作,带头把方向、抓向导、管阵地、强队伍,带头批驳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要问题亲自过问、重大事件亲自处置。
党组(党总支、党支部)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协助党组(党总支、党支部)抓好统筹协调指导工作。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分管部门、单位意识形态工作,对职责范围内意识形态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五条局党组成立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局党组书记任组长,党总支书记任副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人教科,办公室主任由党总支书记兼任。基层单位也要成立相关组织机构,建立层层负责的工作网络。
第二章党组(党总支、党支部)主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