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投诉中心案件移送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案件的移送管理,规范执法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涉及的行政执法案件包括本单位在行政检查中发现的、举报经核实的、上级机关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的以及其他途径发现的行政执法案件。
第三条处罚投诉中心接收的行政执法案件,应为新近发生、发现的,或未超过法定时效期限的案件。积案或已超过法定时效期限的案件,原则上不予接收。
第四条各执法大队向处罚投诉中心移送案件时应保证案件前期文书的正确性及完整性,应包括以下材料:立案审批表、询问通知书及送达回证、询问笔录、送达地址确认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及送达回证、证据材料、案件调查报告、现场视频(如有,还需移送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图、现场照片、现场检查笔录)等相关材料。
第五条所移送的案件材料需按照卷内目录进行排序。
第六条移送的证据材料是书证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移送书证原件。移送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移送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节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