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提升检察机关轻微刑事案件办理效能,xx检察院成立课题组,对近3年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盗窃、故意伤害、诈骗五类轻微刑事案件进行了对比分析和效能评估。
一、轻微刑事案件数据变化分析
(一)起诉案件办理情况
xx—xx年全xx审结刑事犯罪案件417件569人,其中轻微刑事案件265件307人,占比63.55%。一审生效判决刑事案件339件429人,占比81.29%;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案件222件242人,占比65.49%。
(二)不起诉案件办理情况
xx—xx年,全xx办理轻微刑事案件不起诉案件19件24人,占刑事案件总数的4.36%,占轻微刑事案件总数的6.69%。
(三)五类轻微刑事案件数据
三年审结轻微交通肇事案61件62人,判决50件50人;审结轻微危险驾驶案68件69人,判决65件66人;审结轻微故意伤害案63件81人,判决53件64人;审结轻微盗窃案57件72人,判决36件44人;审结轻微诈骗案22件23人,判决16件16人。
通过数据对比分析,我xx轻微刑事案件的数量呈逐年增加趋势,而且在总体刑事案件中占较大比例。
二、轻微刑事案件数据增长的原因
1.执法尺度模糊,导致案件数量增加,使得多数非罪化的案件流入刑事诉讼程序。对于社会矛盾突出的案件,公安机关个别承办人为规避自己承担xx责任,部分案件存在试探性报捕、起诉的情况。
2.公安机关体制和考核缺陷,为提高案件数量,忽视案件质量,导致打击面过宽,重打击轻保护,证据粗糙。对于一些案件在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或绝对不起诉的结果后,对类案仍移送起诉。
3.对于一些共同犯罪的案件,只要沾边就冠以犯罪嫌疑人予以打击,导致一些非罪人员一概流入起诉和审判环节。
4.办案中忽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相统一的原则,对于邻里纠纷、偶发犯罪、亲情作案等案件,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的案件等,移送起诉前的民事赔偿纠纷调处机制不健全。
5.公、检、法对于落实新时代司法“少捕慎诉慎押”“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理念执法理念不统一,存在构罪就立、构罪就捕、构罪就诉、构罪就判,司法尺度不统一,缺乏沟通协调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