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学习教育中的四种形态
2024-08-12 194

党纪学习教育中的“四种形态”

 

党纪学习教育中的“四种形态”是指党内监督执纪的四种方式

它们根据党员干部违纪行为的轻重程度及性质进行划分,主要是实现党内监督的常态化长效化。

第一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谈话提醒、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

内涵:

这一形态强调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监督和教育,通过及时的提醒、谈话等方式,帮助党员干部发现自身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进行纠正。

适用情形:

适用于党员干部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存在轻微违纪但尚不构成处分的情形。

目的:防患于未然,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体现党组织对党员干部的关心和爱护。
第二种形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

内涵:对于已经构成违纪但情节较轻的党员干部,给予党纪轻处分或进行组织调整。

适用情形:包括有违纪行为但情节较轻,需要给予纪律轻处分或组织调整的情形;以及诫勉谈话后没有改正或改正不明显,需要督促纠正并给予组织调整的情形。

目的:通过党纪轻处分和组织调整,对党员干部进行教育和警示,避免其再次违纪。
第三种形态: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

内涵:对于严重违纪但尚未构成违法的党员干部,给予党纪重处分或进行重大职务调整。

适用情形:包括有严重违纪行为但尚不涉法,需要给予纪律重处分或重大职务调整的情形;以及因犯罪情节轻微被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但仍需给予党纪重处分或重大职务调整的情形。
目的:通过党纪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对严重违纪的党员干部进行严肃处理,形成有力震慑。

4. 第四种形态: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内涵:对于严重违纪且涉嫌违法的党员干部,由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后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适用情形:包括因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需要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的情形;以及因问责情形涉嫌违法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的情形。

目的:通过立案审查和司法处理,严惩违纪违法分子,维护党的纪律和法律的尊严。
特点和意义
1. 层次分明,梯度合理:

“四种形态”根据党员干部违纪行为的轻重程度和性质进行了科学合理的划分,体现了党内监督的层次性和梯度性。

2.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四种形态”强调对党员干部的教育和挽救,通过及时的提醒、谈话、处分和调整等方式,帮助党员干部认识错误、改正错误,避免陷入更严重的违纪违法境地。

3. 注重预防,强化监督:

“四种形态”将监督关口前移,注重日常监督和教育提醒,防止党员干部发生违纪行为;同时,对已经发生的违纪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形成有力震慑。

4.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四种形态”的提出和实施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体现和有力抓手,通过严格监督执纪问责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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