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课讲稿:推动完善矛盾纠纷化解联动工作机制
2024-09-04 184

同志们: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之一,就是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坚持依法应对重大挑战、抵御重大风险、克服重大阻力、解决重大矛盾。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关键时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同时,社会内部矛盾也呈现上升趋势。对此,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的百年奋斗历程告诉我们,党和人民事业能不能沿着正确方向前进,取决于我们能否准确认识和把握社会主要矛盾、确定中心任务。”各级法院干部必须进一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从根本利益一致的角度认识矛盾纠纷,积极探求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有效的途径和方法,注重在法治轨道上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推动我国的制度优势更好地转化为适应新时代发展需要的社会治理效能。借此机会,由我为大家作一堂党课报告,与同志们共同探讨交流。

一、当前社会矛盾纠纷的特点及其成因

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我国正处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关键时期。二者同步交织、相互激荡,构成我们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历史坐标和时代背景。因此,要从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趋势和当前所处的具体历史阶段来分析研判,从中找出规律,借以提升矛盾纠纷预防化解的科学化水平。

(一)矛盾纠纷的特点。矛盾易发多发。当前,我国正处于转型发展关键期和深化改革攻坚期,也是经济社会风险和矛盾的凸显期,各类社会矛盾纠纷呈现报警量多、案件量多、信访量多的“三多”现象。例如,2023年全国法院收案4557.37万件(含诉前调解成功案件1199.81万件),增长15.62%。部分省份法院人均结案数超过500件。矛盾较为尖锐。矛盾纠纷的形成因素多、生成过程复杂,社会矛盾纠纷往往极易由一般性的民间纠纷演变为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行政纠纷并存的多种形态。从矛盾纠纷的内容来看,社会纠纷表现出多种形式,既有传统的婚姻家庭、赡养、抚养、借贷、宅基地等纠纷,也有如企业改制、行政行为不当、生产安全、医患事故等众多新型社会矛盾纠纷。而且经济承压和焦虑情绪导致各类矛盾风险燃点低、爆点多,“家情邻债”纠纷引发民转刑、刑转命等极端案事件频发。矛盾错综复杂。具体表现非常复杂,包括主体多元、传播扩散快等。信息化进程的加速,互联网、手机和新媒体的普及,为民众社会参与提供了更为便捷、广泛的渠道,民众社会参与的自觉性、自主性和积极性显著提高,对于社会发展进程中的各种问题更加关注。在此背景下,舆情传播速度非常快,社会矛盾极易扩散,稍有不慎就可能产生“蝴蝶效应”,形成群体性事件。

(二)矛盾纠纷的成因。从某种意义上说,现阶段社会矛盾的增长有其历史必然性。一般而言,以英美法德为代表的先发国家只需要完成一个转型,即由传统社会走向现代社会,且这个转型时间会持续一至两个世纪之长。但对于中国来说,则要在一个相对较短的时间内同时完成两个转型,即不但要完成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并且还完成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因此,巨量的历史任务就这样被挤压在中国数十年的时间之中,势必会造成多种多样的社会矛盾。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变化。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人们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从“有没有”转向“好不好”,从量的增长转向质的提升。诉求的多样化,导致矛盾纠纷呈现多发性、多领域、多主体发展态势。经济增长波动给社会面带来冲击。唯物主义历史观揭示了人类历史发展的一般规律,即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从这个角度看,所有社会问题的根源都可以归结为经济问题。近年来,受国际国内多种因素影响,消费、投资、出口“三驾马车”动力相对不足,经济下行压力加大,暴露出一些矛盾问题,比如收入分配以及劳资关系等问题。

职能部门缺位、错位助长了社会矛盾的发生。在日常的社会管理和服务过程当中,一些部门滥用职权,不依法行政或执法监督不严不公,一些工作人员素质不高,法治意识淡薄,处理事情有失公正,加上基层调解机制不健全,也是造成社会矛盾激化的重要原因。

二、要更好地认识法律意义上的矛盾纠纷

通常所说的矛盾纠纷的概念非常广泛,涵盖了社会矛盾、经济矛盾、政治矛盾、价值观矛盾等多个层面。这里的矛盾纠纷专指法律意义上的矛盾纠纷,是可以通过法律规范调整的。准确把握此类矛盾纠纷的特征,有助于对其精准识别和依法解决。

(一)基于某一法律关系或者法律事实。法律关系主要包括民事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法律事实则是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现象,如出生、死亡等。法律意义上的社会矛盾纠纷,就是基于这些法律关系或法律事实而形成的。对于那些非法律因素引发的社会矛盾纠纷,尽管它们对于当事人来说可能也是非常重要的“社会公平正义”问题,但难以通过法律来解决。

(二)有具体的权利义务内容。在现实生活中,无论是个人之间的纠纷,还是企业之间的纠纷,都存在着各种权利和义务关系的问题。这种权利和义务可以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也可以是由法律授权当事人在法律的范围内自行约定的。所谓纠纷,其实就是一方当事人基于某种权利,要求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义务而发生的争执。如果某个纠纷缺少了权利或义务的要素,则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纠纷。例如,监督性质的投诉就不属于此类纠纷,因为对监督类诉求的答复并未创设新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利益诉求必须正当、合理、合法。在现代法治社会,虽然表达利益诉求是公民的权利,但凡事都要讲法度、讲法理。诉求正当,很重要的标准是它是否合乎比例原则,具体包括“目的正当”“手段理性”。诉求合理是由群众生产、生活等实际需要和社会承受能力来确定的。诉求合法,即合乎法律条款,合乎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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