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气暖等领域收费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报告
近年来,各地把规范水电气暖收费作为降低实体经济成本和增强民生福祉的重要工作,围绕推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函〔20xx〕xxx号)各项任务落实,印发了实施方案,组织力量扎实开展专项整治,对水电气暖领域不合理收费进行了全面清理,对价格机制进行了完善,水电气暖等领域收费趋于规范,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存在的问题
通过多部门的联合清理规范,各地区整治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由于一些历史遗留问题及对政策理解不到位、监管机制不健全等原因,导致水电气暖行业仍存在一些不合理收费的问题。
(一)对暂未直抄到户的终端用户,转供企业代收时存在加价收取费用
部分商业综合体、商贸城、小区等在建设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用户不能直接使用供电企业直供电,一般由物业公司转供电,物业公司在收取电费时未严格落实“两票制”,存在将分摊电费直接加入电价现象。自来水户表改造过程中,部分合表用户存在物业公司代收加价收取费用现象。供水、供暖专营单位未严格落实《xx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规定的应当服务到最终用户,并依法承担分户终端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更新等责任,将相关矛盾转嫁给了物业企业,为物业企业捆绑收费提供了土壤。如物业公司在代收供暖费用时存在与物业费捆绑收费的情况。
(二)向用户直接收取或转嫁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水电气暖企业的投资界面应当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除另有规定外,不得由用户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但是,仍有一些水电气暖企业违规向用户收取建筑区划红线外的建设费用。如:个别供水、供气、供电企业涉嫌存在违规收取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接入工程费用。
(三)法律政策规定空白,产生的问题难以界定
热力公司关于用户申请供暖停供后仍要求用户缴纳30%基础热费,从法律政策层面没有相关规定。根据《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热力企业(单位)必须符合规定的供热质量标准。达不到规定供热质量标准的,热力企业(单位)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的约定对用户进行补偿或赔偿。”在检查中发现,热力公司与用户基本上没有签订供热合同,政策上也没有对补偿或赔偿标准进行规定,每年供暖季围绕这两个问题的举报无法进行界定处理,易引起群众不满。20xx年取消工商业目录电价后,转供电主体向终端用户不合理的加价行为不能再认定为不执行政府定价的价格违法行为,使基层对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难以更好更有力地进行监管。
二、原因分析
(一)法律政策宣传不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