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条不可逾越的保密红线
01
泄露、扩散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
02
打探、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
03
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方面资料;
04
泄露考试、录取工作中的试题、答案及相关信息;
05
从事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间谍活动;
06
掌握国家秘密叛逃;
07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
08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
09
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
10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
11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
12
不履行保密工作领导责任;
13
不履行定密责任;
14
不履行核心密码、普通密码安全保密责任;
15
不履行脱密期保密业务;
16。
不履行国家秘密泄露事件补救和及时报告义务;
17
不履行保密检查配合义务;
18
不履行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保密管理义务;
19
买卖、转送国家秘密载体;
20
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
21
委托未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的单位制作国家秘密载体;
22
通过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
23
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
24
未经批准擅自摘录、引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内容;
25
未经批准擅自汇编属于国家秘密的内容;
26
因工作确需携带国家秘密载体外出不采取保护措施;
27
未按规定保管国家秘密载体导致遗失或被窃取;
28
邮寄、托运或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29
使用互联网电子邮箱、即时通讯工具等存储、处理、传输国家秘密;
30
使用网盘、云盘等互联网存储服务存储国家秘密;
31
互联网网站、论坛、博客、社交媒体等发布国家秘密;
32
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
33
存储、处理、传输高于涉密信息系统或信息设备密级的信息;
34
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
35
擅自将信息设备接入涉密信息系统;
36
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将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上的数据复制到涉密信息设备;
37
使用具有无线互联功能或配备无线键盘、无线鼠标等无线外围装置的信息设备处理国家秘密;
38
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
39
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
40
不按规定维修涉密计算机及相关设备;
41
在涉密场所连接互联网的终端上安装、使用麦克风、摄像头等音视频输入设备以及无线收发装置;
42
公开发布信息不经过保密审查;
43
公开出版报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涉及国家秘密;
44
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传媒的信息编辑、发布中涉及国家秘密信息;
45
违反涉密会议、活动保密管理要求;
46
在手机通话中谈论国家秘密或利用手机短信等发送国家秘密;
47
用手机拍摄或存储、处理、传递涉密信息;
48
将手机连接涉密信息系统、信息设备或载体;
49
在手机上存储核心涉密人员的工作单位、职务、红机电话号码等敏感信息;
50
在保密要害部门、使用涉密信息设备的场所、涉密公务活动场所使用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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