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传统法文化中,民惟邦本的民本主义,德法互补的治国要略,严以治官、宽以养民的施政方针,良法善治的法治追求,都是重构新时代中华法系的重要文化资源。我们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激活传统法文化的优秀部分并使之创造性发展和创新性转化,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可资借鉴的法文化支持。
中国是世界文明古国中唯一经历五千年历史发展而从未中断的国家。就法文化而言,同样源远流长、代有兴革,既融入了古圣先贤的政治智慧、法律智慧,又积累了治国理政方面的丰富经验与教训。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需要对中华传统优秀法文化进行创造性发展和创新性转化,真正做到以史为鉴。
以民为本
民心向背对国家兴衰起着决定性作用。《尚书·五子之歌》根据夏王失德失民亡国的教训提出,“民惟邦本,本固邦宁”。周朝在灭掉商朝以后,也有戒于纣王失民亡国的教训,强调国应以民为本,“人无于水监,当于民监”。孔子提倡仁者爱人。“樊迟问仁,子曰:‘爱人’。”其后孟子将孔子的仁学发展成为仁政学说,进一步提出“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荀子进而总结“君为民而立”。西汉贾谊总结秦亡的教训时指出,“闻之于政也,民无不为本也。国以为本,君以为本,吏以为本……此之谓民无不为本也。”后世的有道明君、有识之士总是以利民、富民、惠民作为国策的支撑点。
民本思想对中华传统法文化有着深远影响,民惟邦本的治国要略在中国传统法律的各个层面都有很多具体体现。比如,中国古代有关土地、水利、赋税的立法,都是着眼于保民生的;自汉朝起,法律对老、幼、残、疾等社会弱势群体实行恤刑,《唐律疏议》以来的历代法典,都规定了对70岁以上、15岁以下,废疾笃疾和孕妇等社会弱势群体不得刑讯,并可减免刑罚。这些规定蕴含着鲜明的人文关怀,体现了国家的仁政。
德法共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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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法院主题党日微党课讲稿:中华传统法文化的史鉴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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