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已征未用土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已征未用土地的管理,提高已征未用土地管理效率,保障已征未用土地在取得合法用地手续后,供地工作及项目建设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自然资源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XX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已征未用土地,是指XX县辖区范围内,为保障建设项目用地,依照农民意愿签订征地协议,并支付征地补偿费用,但暂无建设项目安排、暂未供地的土地,包括三产用地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XX县范围内的所有已征未用土地。
第二章管理原则
第四条农地农用原则。已征未用的土地,在未完善用地报批手续、未获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情况下,不得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继续维持农业用途,遏制违法占地建设行为。
第五条委托管理原则。已征未用土地采取委托管理模式进行日常管理。县自然资源保护与利用中心委托县国有投资平台公司代为管理已征未用土地,待条件具备时再依法交付使用。
第六条分片管理原则。县国有投资平台公司根据已征未用土地所在区域的土地类别、土地特征、土地报批及开发时序,对已征未用土地实行分片管理,不同区域、不同地块种植不同农作物或林木。
第七条完善土地手续原则。对已征未用土地,抓紧完善用地报批手续,每年度安排一定数量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解决已征未用土地合法手续问题。
第三章管理机构及工作职能
第八条成立XX县已征未用土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已征未用土地管理,研究决定XX县已征未用土地管理重大事项,全面协调解决已征未用土地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领导小组工作会议。
第九条县自然资源保护与利用中心为已征未用土地的监管主体,负责将已征未用土地统一进行储备,纳入土地储备库,建立已征未用土地监管台帐;指导、监督和协调各相关单位开展已征未用土地日常管理工作;代表已征未用土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决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县已征未用土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汇报,保证已征未用土地管理工作顺利开展;负责及时提供已征未用土地项目使用计划、规划及报批情况,指导县国有投资平台公司对已管控土地的临时利用及管理。
第十条县国有投资平台公司作为县已征未用土地管理的实施主体,各自负责设立专项土地管理资金,已征未用土地由其管理至交付项目使用前。
县国有投资平台公司的土地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土地相关信息整理和归档以及土地管理相关工作。
县国有投资平台公司作为具体实施管理的单位,负责县已征未用土地的日常管理、保护、临时利用,制定管控工作实施方案并落实。组织开展已征未用土地管理巡查工作,制定相关巡查制度,巡查发现已征已交未用土地擅自占用行为,立即记录取证并劝阻、制止。遇到重大问题,及时汇报县已征未用土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策。
第十一条县征地拆迁办作为全县征地主体,负责交付已清表的农村被征用土地,完善和建立征地档案,配合县自然资源保护与利用中心做好土地储备库管理工作;会同各乡镇组织解决征用土地的遗留问题,使土地达到交付条件;协助用地单位处理征用土地上发生的土地纠纷、土地侵占等工作。
第十二条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负责会同县征地拆迁办交付已清表、无纠纷的征用土地;配合县国有投资平台公司做好已征未用土地日常管理工作,协助处理已征未用土地上发生的土地纠纷,对侵占已征土地的当事人进行劝阻、制止。
第十三条县林业局根据用地单位提供的征占用林地项目申报计划,负责配合用地单位进行征占用林地项目申报,审核相关申报材料;负责审批林木采伐许可证;指导已征未用土地上林木的种植、管护。
第十四条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加强已征未用土地报批工作。积极争取省自然资源厅对XX县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的倾斜和政策支持,逐年解决和完善已征未用土地的报批问题;负责依法对违法占地行为进行查处,对涉嫌犯罪的土地违法案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土地清表和移交
第十五条土地清表
(一)县征地拆迁办完成《征收土地协议书》签订并按约定支付土地补偿款后,与施工单位签订《土地清表协议书》。
(二)清表施工单位依据《土地清表协议书》开展征用土地的清表工作,达到验收标准。委托测绘公司制作清表地块测量成果图,其成果图内容包括加盖施工单位和测绘公司印章,标注已清表界线及面积,周边有纠纷、争议或未领取征地补偿款农户的土地等遗留问题情况。
(三)县征地拆迁办依据《土地清表协议书》中关于结算和验收方式的约定,支付清表工程款。
第十六条土地移交
(一)县征地拆迁办将对应的《征收土地协议书》及付款凭证、清表地块测量成果图等资料送县自然资源保护与利用中心,由县自然资源保护与利用中心组织县征地拆迁办和相关乡镇人民政府,现场核验清表完成情况。
(二)现场核验通过的,县国有投资平台公司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确认,在县征地拆迁办制作的清表验收移交单及清表地块测量成果图上签字认可,完成土地移交管理工作。
(三)土地移交包括以下材料:
1.《征收土地协议书》复印件并加盖县征地拆迁办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