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安全饮水管护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安全饮用水保护工作,积极推进农村饮用水源地规范化管理,结合我乡实际,制定农村安全饮水管护制度如下:
第一条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必须设有警示标志,标志范围内严禁闲人入内。
第二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第三条在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限制和禁止高毒、高残留农药、化肥的使用,杜绝垃圾和有害物品的堆放,防止供水水源受到污染。
第四条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对水井进行加盖处理,严格避免污染物进入,定时消毒,规范管理行为,在确保安全生产和正常供水的基础上,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设立供水专管员,建立饮用水水源地系统档案。基础环境信息数据库包括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状况、环境管理状况(水源地管理及管理制度制定情况;水源地保护区划分状况、面积;管理情况,包括管理机构、人员、经费、起始时间等)、水源地水文地质状况(包括机井状况、建井时间、抽水量及供水情况、静水位、水质、供水人口),地理坐标测量、污染源分布状况(水源地作物种类、种植面积;化肥农药使用状况以及排放情况;养殖数量、种类、饲养畜禽量;水源地及周边工业污染源的排污情况、排污量;水源地及周边生活人口及排污情况等)。
第六条供水管理人员要会同卫生防疫部门每年至少两次对水源水质、制水水质、配水水质等进行必要的检测,保证工程受益范围内生活饮用水达到《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的要求。建立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预警预测系统和监测信息公布制度。
第七条供水管理人员要建立饮用水源地的定期巡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第八条发生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区域,必须迅速采取措施,通知有关取水单位,并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卫生、水务等相关部门。
第九条出现饮用水水源受到严重污染或威胁供水安全等紧急情况时,应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责令排污单位停止生产和消除污染,并报告上级相关部门。
农村饮水水源保洁制度
为加强对饮水工程的管理,使之长期发挥效益,特制定以下管护制度。
一、凡属村组饮水农户、村民都有监督管理的责任和维护义务。
二、为使农户长期饮用清洁、安全水,制定三懈责任制度,即包管护、包清洁、包安全饮用。
三、农村饮水池、水源旁严禁牲畜散放,严禁堆放砖石、材料、粪土、柴草和垃圾,不得影响饮水安全。
四、严禁村民将污水、粪水排入饮水池,对造成环境污染的废水及时妥善处理。
五、严禁养殖户赶猪、牛、羊通过饮水池、水源,如有影响饮水安全的杂物一经发现,要及时清扫处理。
六、严厉打击破坏饮水安全的行为,对车辆、重物导致的损坏饮水池、饮水管道者,责任人应及时按质、按量进行修补。
七、组织义务监督员及宣传员,广泛宣传,自觉培养广大村民以爱护公共设施为荣,以破坏公共设施为耻的思想。对损坏饮水设施不修复的给于相应的处罚并责令其修复。
十、本规定从工程建设竣工之日起开始实施,本规定由村两委负责监督执行,并纳入村规民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