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课讲稿:怎样做新时代合格党员
大家好,今天我就《怎样做新时代合格党员》这个主题跟大家谈点学习体会,与大家共同交流。
什么是党员?《党章》规定:年满18岁中国公民,有共产主义觉悟,能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谋私利和特权,经批准加入党组织的先进分子,履行党员义务,行使党员权利,就是中国共产党党员。
那什么是合格党员呢?相信各位学员心目中都有一些自己的答案。接下来,我们就来看看新时代合格党员的标准有哪些。
一、新时代合格党员的标准
我们党在各个时期都提出了相应的党员标准,接下来,我们就从党章发展的角度来看一看合格党员标准的变化。
(一)党章中合格党员标准的变化
中国共产党作为一个组织严密、纪律严明的无产阶级政党,对党员的合格标准高度重视。随着党章在不同时期的修订,党员的合格标准也越来越严格而具体。
1.入党条件越来越严格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对党员条件最鲜明的要求是认同党的纲领、对党保持忠诚,这一时期逐渐形成了思想建党的优良传统。1921年7月,党的一大召开。此时党尚处于幼年,需要尽快发展壮大,因此在党的一大上通过的党纲,对申请入党人的标准并没有严格的界限,只要求他们承认党的纲领、对党忠诚就可以申请入党。二大、三大、四大党章基本延续了一大党纲的规定,这实际上促进了党员队伍的不断扩大。1927年6月,中央政治局会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增加了“在党的一定组织中工作并交纳党费”的入党新规定。七大党章又增加了入党必须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的年龄限制。
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我们党对党员条件的规定更加体现建国之后党的执政特点,要求全体党员更加严格地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处理好公私关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并注意围绕发展经济这一中心任务努力学习党的基本理论。1951年春,刘少奇在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指出,党的地位和面临的任务发生重大变化,“共产党员必须比过去具有更高的条件”,进而提出了共产党员的八项条件,包括共产党员必须执行党的政策和决议、严格遵守党的纪律、要经常进行批评和自我批评等。八大党章着眼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提出“必须从事劳动而不剥削他人”的新要求,并规范发展党员的手续。受错误思想影响,党的九大、十大、十一大党章没有延续八大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
改革开放以来,为顺应中心工作变化、实行市场经济和不断深化对外开放的大势,我们党对党员条件进行了重大调整。一是包容性显著增强,允许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优秀分子入党。十二大党章首次把知识分子与工、农、兵并列,表明党的知识分子政策有了重大改变,还单列“其他”类别,为后来拓展对象做了准备。后来,党的十六大党章不仅明确指出“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可以入党,还规定要“重视在生产、工作第一线和青年中发展党员”,对扩大党的执政基础有深远影响。二是明确规定了合格共产党员的内涵。十二大党章首次就这一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指出“中国共产党党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生。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制度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外,所有的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的私利和特权。”此外,十四大党章率先在总纲部分中增加了“从严治党、党在任何时候都要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等论述,这些规定延续至今没有改变,表明了从严治党的坚定决心和坚决态度。
从党章对党员条件规定的演进趋势上看,在长期的革命、建设和改革征程中,尽管在吸纳党员方面的包容性逐步增强,党员入口在与时俱进地拓宽,但党员的合格标准却越来越高。
2.严明的纪律要求贯穿始终
纪律严明是我们党的光荣传统和独特优势。我们党总是把各个时期最重要的纪律写入到党章中,使严守党的纪律成为合格党员的行为“底线”,这是我们党不断走向胜利的根本保证。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随着革命形势的发展和党的建设的需要,党章对于党员应遵守的纪律规定越来越丰富,越来越严格。二大党章首设“纪律”专章,对组织纪律、宣传纪律、从业纪律作了规定。面对“血与火”的考验,二大党章延续一大党纲对保守党的秘密的要求,并首次系统规定了党员违纪责任,明确了6种予以开除的行为。五大党章细化了违纪处分规定及审查程序,改变了以往只对党员实行开除的做法,增加了警告、在党内公开警告、临时取消党内工作、留党察看4种方式。五大党章还增设了监察委员会,并赋予其很高的地位。党的六大虽然撤销了监察委员会,但七大又重新设立。七大党章中对党员个人的处分包括劝告(分当面劝告和当众劝告两种)或警告、撤销工作、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并规定了党纪处理程序。五大党章还增设了监察委员会,并赋予其很高的地位。党的六大虽然撤销了监察委员会,但七大又重新设立。这一时期,我们党始终在极其艰难的条件下坚持革命斗争,历次党章都强调组织纪律、财经纪律、保密纪律,规范对党员的纪律处分,有利于统一意志、增强党性、纯洁队伍、积蓄力量,为夺取中国革命的胜利提供组织和纪律保障。
新中国建立后,我们党成为执政党,面对带领全国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的新任务,严明党的纪律要求显得更为迫切。八大党章在七大党章基础上有所创新,一是在组织纪律和党内政治生活中突出强调民主集中制,二是取消了把劝告作为一种纪律处分的规定,同时确立了延续至今的纪律处分种类: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三是对监察委员会提出新要求,明确其任务。九大、十大党章受错误思想影响,废除了有关党纪的许多正确规定,取消了监察委员会。十一大党章则恢复了党的组织原则和纪律要求,恢复了党的执纪机构。
改革开放以来,党的建设步入了真正意义上的新时期执政党建设的正确轨道,对党员在思想上、政治上和组织上的纪律要求比过去的规定都更加严格。十二大党章把纪律要求纳入党员必须履行的八项义务,并规定“违反政纪国法的党员,必须受到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据政纪或法律的处理,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同时把纪律处分的类型固化下来,并首次对纪律执行程序作了“必须按照组织程序履行审批手续”的规定,一直沿用至今。十四大党章确认了纪律处分的追认制度。十五大至十八大的党章未对“纪律”一章作出修改,但对总纲和其他章节的修改体现了管党治党的新要求。这表明我们党的纪律建设进入了稳定发展期,纪律在管党治党特别是约束党员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3.对党员义务和权利的规定日益完善
明确自己的义务和权利,是广大党员增强党员意识、争做合格党员的必要基础。党的七大党章第一次在党的历史上就党员义务和权利做出明确规定,具有开创性的历史贡献。随后相关规定日益完善、日趋全面,使得做合格党员从有规可依向有规必依不断演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