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中心城区建筑风貌管控的决定实施情况的报告
2024-10-05 618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委托,我将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市中心城区建筑风貌管控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的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执法检查开展情况

为推动决定有效实施,建设高品质城市,打造世界文化旅游名城,营造宜居宜业宜游的人居环境,保持城市建筑风貌,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24年工作要点》安排,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于6月4日至6月10日对市人民政府、古城区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和规划等相关职能部门贯彻实施决定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执法检查组先后深入到古城区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等2家单位和北麓家园小区、古城区第二幼儿园、鸿升汽车园区、多乐城项目等6个场所开展实地检查,查阅了相关资料,听取了相关工作情况汇报。本次执法检查紧扣决定规定,聚焦重点,坚持问题导向,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注重监督实效,达到预期目的。

二、决定实施取得积极成效

决定自**年6月1日起施行以来,市人民政府、古城区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和规划等相关职能部门充分认识决定对提升城市品质、保持城市风貌的重要性,认真履行职能职责,严格落实法律责任,从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以及建设项目和村(居)民自建房规划审查、许可、监管等方面入手,全过程做好**市中心城区建筑风貌管控工作,决定实施取得积极成效。

(一)依据决定编制规划。一是在编制**—2035年《**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过程中,决定为规划的编制实施打下坚实的基础,规划已在2024年3月29日获省人民政府“原则同意”批复。二是将决定管控要求纳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市中心城区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中,依法设定技术指标,并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中贯彻落实。三是将决定管控要求写入核发用地规划条件的相关文件,作为核发用地规划的政策依据,明确要求在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中严格落实建筑风格、建筑形体、建筑高度、色彩材质等要素要求。

(二)严控审批和监管。一是在建设项目和村(居)民自建房规划审批阶段,将决定作为重要的审查依据。自决定施行以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等相关职能部门依照决定,严格审查建筑高度、形体、色彩、材质、细部做法等风貌控制内容,共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0份,许可建筑面积400238.05平方米;加强中心城区历史建筑审批管理,严格审批修缮改造9户历史建筑,其中古城区7户,**县2户。二是加强建设项目和村(居)民自建房规划审批后监管。对违反建筑项目风貌管控内容及要求进行建设的,及时由违法建筑处置部门进行查处。同时,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外立面实施建设前现场色彩确认制度。三是加强户外广告、城市照明管理。2024年以来,共排查户外广告2671个,发现隐患211个并已完成整治,确保城市照明和有关标志标识的设计形式、建筑风格与中心城区风貌相协调。

(三)积极宣传引导。一是开辟宣传专栏,广泛报道决定。在**日报公众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网站及微信公众号、省自然资源厅官方网站等平台进行广泛宣传,让更多人群了解、学习决定。二是认真开展决定宣传活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社会公众发放决定文本**余本,在**市规划展览馆入口和社区、居民区的宣传栏张贴决定宣传资料、悬挂宣传横幅,对古城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以及12家**设计单位进行专题宣讲。三是落实双普法责任。市、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向行政许可相对人送达用地规划条件的同时,主动告知其决定的管控要求以及要在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中严格落实建筑风格、建筑形体、建筑高度、色彩材质等要素规定,要求形成建筑风貌设计专篇内容。一些决定涉及的村委会(社区)已将决定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三、决定实施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宣传工作不够深入广泛。对决定的宣传还存在普及面不广、知晓度不高、细化宣传不到位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宣传的针对性还不强,成效还不明显,群众知晓度还不高,贯彻执行决定的良好社会氛围还不浓厚;对群众的释法说理还不到位,存在部分村(居)民对决定建筑高度误解较大的问题。在具体的村(居)民自建房规划审批过程中,遇到了部分群众错误认为决定规定的分区上限建筑高度就是自建房可以达到的许可建筑高度,而忽略了决定规定在详细规划以及专项规划中明确三个分区具体地块的建筑高度的内容。

(二)决定贯彻落实的“刚性”在监管执法中没有得以充分、有力彰显。相关执法人员对决定实施的理解和掌握不到位,对决定的执行主要集中在规划编制和规划行政许可审批过程中,截止目前还没有依据决定进行依法处理的执法案件,导致相关职能部门难以通过对违反决定的典型案例进行以案释法警示宣传教育。同时,作为决定实施重点、难点区域的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城中村以及城郊结合部村庄,存在对部分集体村(居)民自建房建筑风貌管控落实不到位的问题。在执法检查中,相关职能部门反映主要原因为部分村(居)民自建房未依法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同时,市、县(区)政府未将对违反规划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的查处纳入综合行政执法范畴,使得相关职能部门在执法上显得势单力薄、难度较大。目前,对违反决定的违建行为,相关职能部门主要采取到现场口头制止,现场口头制止后违建行为仍未终止的发出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通知书等措施,但在发出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通知书后违建行为仍未终止的,就没有进一步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更加有力的“刚性”执法措施,使得有关违建行为得以继续存在并持续发展,对决定的实施形成极为不利的“破窗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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