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巩固深化事业单位改革成果的调研与思考
2024-10-10 234

推进事业单位重塑性改革,是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接续,是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是省委锚定“两个确保”、实施“十大战略”的迫切需要。按照省委推进市县事业单位重塑性改革的部署要求,**市锚定改革目标,紧扣改革任务,扛稳改革责任,强化改革措施,精心组织,规范实施,高质量高标准完成了市县事业单位重塑性改革。为充分掌握改革后保留设置及新组建事业单位运行管理和职能融合情况,**市委编办课题组对市本级及县区重塑性改革后的事业单位进行了深入调研,对各事业单位运行状况和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全面调研,认真总结梳理改革的经验做法,分析研究改革后事业单位运行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从人员消化和优化机构编制资源配置等方面提出解决对策并逐步改进完善,进而推动事业单位资源配置更加优化、权责关系更加协同、保障服务更加高效。

一、取得的效果

从实地调研了解的情况看,改革后,全市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低小散”以及定位不准、职能不清、效率不高等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市县两级事业单位数额大幅压缩,总体结构布局进一步优化,体制机制进一步理顺,职能职责进一步明确,服务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发展活力动力进一步增强,全市事业单位公益服务新格局初步形成,改革取得良好的效果。

(一)结构布局更加优化,重构重塑效果明显。改革期间,**市结合经济部门、民生领域不同情况和实际需求,采取先精简再优化的方式,对不适应发展需要的“小弱散”事业单位全部撤销或整合,对职能相近或相似的事业机构全部予以合并,实现市本级和县区事业单位精简到位,严格控制在省定限额以内。对纳入改革范围的事业单位,一是撤并“小散项”。不再保留县区5名编制以下、市本级7名编制以下的事业单位,全部撤销或并入其他事业单位。二是合并“同类项”。将全市分散在各部门的机关后勤服务和公务接待、干部教育培训、数据信息管理、检验检测认证、考试服务等领域的事业单位,全部跨领域、跨行业划转到位,其职能由重新组建或新设立的机关事务中心、检验检测中心、大数据中心、考试中心等事业机构承担,真正实现“一类事项原则上由一个部门统筹、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不仅节约了财政经费,也破除了部门壁垒,由“九龙治水”变为“攥指成拳”。三是单设“必设项”。按照综合设置、优化职责、集成服务、协同高效的原则,精干设置为机关提供技术支持和业务辅助等支持保障的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方式等情况,归类设置同一部门所属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如将市自然资源局原有的4个林业服务机构整合为市林业事务服务中心;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及承担质量、安全等重大专项责任,承担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重点任务,法律法规等有明确要求的事业单位,按规定设置,不纳入精简整合的范围,有效解决了事业单位分散重复设置、职责交叉重叠等问题,既确保了改革任务的全面完成,又盘活了有限的机构编制资源,为事业发展留出了空间。

(二)职能定位更加清晰,职责边界全面厘清。**市对整合后重新组建的事业单位制定“三定”规定,逐项列清事业单位为机关提供支持保障的职能、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职能;科学设置内设机构,合理配置人员编制,精干设置综合管理机构,优化业务板块和服务流程,理顺管理体制和组织结构,保障事业单位规范高效运行。梳理各事业单位的职能职责和承担的工作任务,在制定“三定”规定时明确区分功能定位、职责特点和职责边界。对为机关提供支持保障的事业单位,重点是厘清职责边界,规范运行行为,不得再承担行政职能;对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明晰功能定位,突出主责主业,重点是提供公共服务,强化公益属性;对承担的临时性、阶段性任务,不作为确定主要职责的依据,进一步突出主责主业,确保整合重组后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更加完善。在职能配置方面,进一步厘清了事业单位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职能,将主管部门与事业单位在干部人事管理、收入分配、财务资产、业务运行等方面的权限写入“三定”规定,明确双方权责,实现政事分开、管办分离。在编制核定方面,不搞“一刀切”,充分考虑经济部门、民生领域不同情况和实际需求,结合事业机构承担的职责任务,合理确定编制规模:对不适应发展需要的部门所属“小弱散”事业单位坚决撤销或整合,精简比例适当提高;对承担高质量发展任务重的经济建设领域、群众关切的重点民生领域事业单位该保留的保留、该加强的加强,适当降低精简比例,满足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编制需求。在加强党的领导方面,根据事业单位不同领导体制实际,对实行党组织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以及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编制规模较大的事业单位,参照上级有关规定相应核定党组织领导职数,进一步加强了党对事业单位的集中统一领导。在内设机构核定方面,根据职责任务、编制数量等因素,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置,合理设置业务机构,从严控制综合管理机构,确保设置科学、名称规范、权责协同、衔接顺畅,进一步增强事业单位的服务性、专业性,切实理顺管理体制。

(三)改革举措务实管用,改革效益充分彰显。针对改革后事业单位减少,职位、岗位相应减少,造成干部超职数、人员超编的实际,按照改革方案明确的配套政策执行,切实保障涉改单位和人员的切身利益。比如,针对纳入改革的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机构整合、撤并划转、人员调整的,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原有在编人员身份和职级待遇保持不变,实行实名制管理,退一减一;单位新进人员一律按新划定的事业单位性质执行相应的人事管理制度。针对人员调整后重新核定编制形成人员超编的,使用临时编制作为过渡,临时编制实行“退3收2进1”,人员实行“出3进1”,即退休3人,收回2个事业编制,可以补充1名人员,直至人员减少到核定编制以内;对经费自理事业编制实行锁定管理,人员只出不进,编制退一收一,逐步精简到位。针对不同层级的文明单位待遇人员,实行“原待遇暂保持不变,届满后按划入单位的文明单位层级享受相关待遇”。对事业单位机构整合、撤并划转、人员调整后,因职数和岗位数限制形成多于核定职数的领导人员,给予3~5年过渡期,原则上由主管部门内部调剂安排,实行台账管理,退一减一。过渡期内,对内部调剂困难较大的,首次安置时可暂时按原职务层级或岗位等级安排。其中,正职可暂时分设或低职安排,保留原职务层级或岗位等级待遇,同时建立台账、动态管理,改革过渡期内消化完毕。对在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两个岗位同时任职和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领导人员,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引导和鼓励其退出领导班子,转聘到专业技术岗位。对人员岗位聘用,改革后事业单位编制核减的,按核减后的编制设置岗位;因人员超出设置岗位数额核定有“临时编制”的,按核定编制和“临时编制”总额设置岗位,人员减少到核定编制以内后,按核定编制重新设置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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