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全国国有企业党建工作会议精神和新一轮国企改革深化提升行动部署安排、省国资委的监管要求的文件内容,全面发挥党组织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持续完善中国特色国有企业现代集团治理,进一步促进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范XX集团(以下简称“集团”)重大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和效力,防范决策风险,保障企业科学发展,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企业规章制度和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三重一大”是指集团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运作等事项。
第三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集体决策。凡涉及“三重一大”的事项决策,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
(二)坚持依法决策。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以及集团制度等相关规定,保证决策合法合规。
(三)坚持民主决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保证决策的民主性。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听取工会(分会)和职工的意见建议。
(四)坚持科学决策。重点强化决策前的信息收集、各类尽调、可行性研究和综合评估等关键要素环节,有效防范决策风险,避免决策失误。
(五)坚持规范决策。各决策机构应依据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进行决策。
第二章决策范围
第四条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制度规定,涉及企业中长期战略规划、改革发展稳定、重大安全生产经营、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等具有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
(一)企业本级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上级重要工作部署、重要决定、指示的重大工作措施,以及需要向上级请示和报告的重大事项;
(二)企业本级发展战略、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及专项发展规划等重大战略管理事项;
(三)企业本级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工作报告、财务、预算、决算等重大经营管理事项;
(四)企业本级改制、上市、兼并、重组、破产、产权转让或者变更等重大资本运作事项;
(五)企业本级年度投资、融资、担保计划的制定、调整等;
(六)企业本级及权属企业单笔XX万元以上资产损失核销、原值XX万元以上资产处置(资产转让、报废、置换等)、国有产权、股权变动、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等重大资产(产权)管理事项;
(七)企业本级薪酬管理、中长期激励、工资总额管理的制度与改革方案以及其它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八)企业本级分支机构的设立或者撤销,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职能调整,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及废除;
(九)涉及安全环保、维护稳定、社会责任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和突发事件的处置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