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们: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研究了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问题,把财税体制改革摆在突出位置,提出“统筹推进财税、金融等重点领域改革”和“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政府债务既是一种重要的财政政策工具,又是财政管理的关键环节,体现政府间财政关系,联结政府和市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离不开政府债务管理模式的不断优化。
一、政府间财政关系持续完善
一段时期,我国的政府债务主要是地方债务,包括地方政府借助企业等举借的所谓隐性债务。地方债务的问题突出表现为规模扩大、构成复杂、用途泛化、风险交织。根源在于政府财政责任和财政能力不匹配。地方政府承担了较多的财政支出责任,但地方税系不健全,且依赖土地财政,地方的财政能力既不充足也不稳定,举债成为地方弥补财政能力的一种手段。地方债务不仅用于地方公共事务,还用于支持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建设等全国性或跨区域公共事务,这使得我国地方债务兼具国债和市政债的性质,成为一种“混合公债”。这一方面能有效实现国家战略与地方发展的协同推进,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但另一方面也导致地方债务的用途混合、信用混同和风险混杂,不利于防范化解债务风险。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持续完善。事权划分方面,中央政府适当上收部分财政事权,增加国债尤其是超长期特别国债的发行,更多地承担经济事务、社会保障、教育、卫生等领域的支出责任,规范央地共同事权,帮助地方财政专注于支持地方公共事务。财力配置方面,一是兼顾产业发展和税源培育,适度增加地方政府在共享税中的分成比例,在保持宏观税负稳定的前提下,增加地方自有财力;二是加快构建激励相容的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合理安排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资金,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占比,保障欠发达地区资金需求,注重提升专项转移支付的资金使用效益。同时,加快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清晰界定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理顺省以下政府间收入关系,完善省以下转移支付制度,并建立健全省以下财政体制调整机制,适度增强省级调控能力。政府间财政关系持续完善为不断优化政府债务管理模式奠定了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