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局行政执法典型案例(查处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一、基本案情
xx年x月x日,x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社情民意服务中心事项办理单,某茶叶店销售的老白茶,产品外包装标注“生产日期xx年x月x日,执行标准GB/T
31751”,而该标准xx年x月发布,产品外包装标注的生产日期早于国标发布日期;属于销售虚假标注生产日期食品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之规定。x月x日,xx市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调查。
二、处理结果
x月x日,xx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对违法事实予以承认,对反映人提供的材料予以认可,无异议。
经查,当事人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一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进行处罚,参照《xx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可以依法减轻处罚。x月x日,xx市市场监管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拟对其没收违法所得xx元、罚款xx元,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x月x日,xx市市场监管局法制审核后,进行了负责人集体讨论,讨论认为:可以依法对当事人减轻处罚,作出对其没收违法所得xx元、罚款xx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法定期限内主动缴纳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