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课讲稿:强化党纪党规教育筑牢党员干部纪律防线
同志们:
根据党纪学习教育安排,今天我围绕“强化党纪党规教育、筑牢党员干部纪律防线”为题给大家上一堂主题党课。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纪律建设,强调要“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位置”,以严明的纪律管党治党,极大地增强了党的凝聚力、战斗力,为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提供了坚强保障。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作为规范党组织和党员行为的基础性法规,进一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释放越往后越严的强烈信号,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的鲜明态度,不仅为全体党员干部划定了行为“红线”和“底线”,也为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提供了有力遵循。落实到我们每一级党组织,每一名党员干部,就是要从思想上固本培元,经常对照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对照党章党规党纪、对照初心使命,摆正自身位置,看清一些事情该不该做、能不能干,时刻自重自省,严守纪法规矩,永远保持共产党人的蓬勃朝气、昂扬锐气、浩然正气。
一、提高政治站位,准确把握党纪学习教育的重大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坚持以严的基调强化正风肃纪,强调要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此次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将近年来我们党强化正风肃纪的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成果及时固化为纪律规范,释放从严治党越来越严、越往后执纪越严的强烈信号,以严明的纪律确保全党目标一致、团结一致、步调一致。开展党纪学习教育,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发表重要讲话、作出重要指示,为开展党纪学习教育提供了重要遵循。我们要提高政治站位,增强政治自觉,深入学习领会,全面贯彻落实,高标准高质量开展好党纪学习教育。
第一,开展党纪学习教育,是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必然要求。党纪处分条例作为规范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行为的基础性法规,对确保全党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开展党纪学习教育,就是要进一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引导党员干部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统一思想、统一行动,知行知止、令行禁止,形成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强大动力合力。
第二,开展党纪学习教育,是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重要举措。纪律是党的生命线,加强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近年来,我们始终把纪律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持续巩固发展,但一些党员干部对加强党的纪律建设重要性和忽视党纪、违反党纪问题危害性认识不深,对党规党纪不上心、不了解、不掌握,致使一些单位“四风”问题时有发生、违纪违规问题屡禁不止。《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在对党员干部不作为、乱作为作出规定的基础上,新增对慢作为、假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处分规定。慢作为、假作为是损害群众利益问题的典型表现,暴露出个别党员干部担当精神不足、责任意识不强、工作作风不实,如果不严加防范、及时纠治,久而久之,必将积重难返,小问题就会变成大问题。开展党纪学习教育,就是要让党员干部把严的标准树立起来、把严的纪律执行起来,自觉强化纪律意识、加强自我约束、提高免疫能力,让党风政风行风更加清朗清新。
第三,开展党纪学习教育,是激发干事创业精气神、推动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要。严明的纪律是事业发展的重要保证。当前,国有企业正处在改革提升的关键时期,需要我们建设一支信念过硬、政治过硬、责任过硬、能力过硬、作风过硬的讲规矩、守纪律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更需要各公司上下齐心协力、攻坚克难。然而,在我们国有企业当中,一些党员干部贯彻落实决策部署不用力,遇事推诿扯皮、推卸责任,工作不推不动甚至推而不动;有的党员干部在职不尽责,工作缺乏责任心,敷衍应付、得过且过,甚至玩忽职守;有的缺乏敬畏之心,纪律意识淡薄,不受约束。开展党纪学习教育,就是要教育党员干部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自觉把铁的纪律刻印在脑海中、体现在行动上,习惯在严格约束下奋发干事创业,营造“忠诚、干净、担当,创新”的干事创业良好氛围,以严明纪律为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二、把握学习重点,深入理解《条例》修订的重要内容
新修订的《条例》是新时代党的纪律建设的“集大成之规”,从今年1月1日开始实行。加强纪律教育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一项基础性、经常性工作。
新修订的《条例》共有3编、11章、158条、2.2万字,跟2018年修订的版本相比,新增16条、修改76条。修订后的《条例》,政治性更强,内容更科学,逻辑更严谨,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更强。其特点可以用“一二三四五六”来概括:
“一个指导思想”:《条例》新增“党的纪律建设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两个坚决维护”:《条例》将“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的要求贯穿始终,体现在新修订《条例》内容的方方面面。
“三个责任区分”:《条例》对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直接责任进行了区分。即,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就是主要领导责任;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就是重要领导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就要负直接责任,而领导干部有可能不仅要承担领导责任,还要承担直接责任(具体看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是不是起决定性作用)。
“四种监督形态”:《条例》将监督执纪分为“四种形态”,即,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使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是少数;对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是极少数。
“五个加重情形”:《条例》规定了五种加重处分的情形,即,强迫、唆使他人违纪;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情形。
“六大违纪行为”:《条例》进一步明确了违反六大纪律的行为,具体变动的内容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