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解读讲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是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维护公共安全的重要法律。
《消防法》自1998年9月1日施行以来,在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政府职能的转变,面对着以人为本、保障和改善民生、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新要求,《消防法》的一些规定已经难以适应新时期消防工作的需要。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消防法》再一次进行了修正,这是自1998年颁布、2008年修订后的又一次修正。
一、《消防法》生命至上原则
《消防法》明确了生命至上的原则。其中第一条就开宗明义地指出:“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法。”该条款的设置顺序就表明了,在任何时候,人的生命安全永远要高于财产安全,即生命至上。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也明确规定:“消防救援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应当优先保障遇险人员的生命安全。”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生命至上不仅包括受到火灾危害的人,同样也包括施救、灭火人员的生命安全。
同时,《消防法》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该条规定体现了《消防法》的另一个重要的保障生命规定,即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和报告火情是每一个单位和个人的法定义务,但参与有组织灭火工作的义务仅限于成年人,不得组织未成年人参与火灾救援工作,这也是遵守《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二、明确参与、领导、指挥、监管消防安全和火灾扑救责任
《消防法》在总则中规定:“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确立了消防工作的方针、原则和责任制。“政府”“部门”“单位”“公民”四者都是消防工作的主体,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共同构筑消防安全工作格局,任何一方都非常重要,不可偏废。
1.政府消防工作职责
《消防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这是关于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责任的原则规定。《消防法》在宏观规划、火灾预防、农村消防工作、消防组织建设、灭火救援、执法监督等方面,对政府具体消防工作责任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2.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职责
《消防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消防法》对应急管理部门在宣传教育、监督执法、灭火救援、队伍建设、廉政建设等方面都作出了明确规定。产品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3.行政主管部门消防职责
《消防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对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
4.单位消防安全责任
《消防法》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在保障消防安全方面的消防安全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指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法》规定,任何单位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发生火灾的单位,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火灾,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消防救援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5.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是消防工作重要的参与者和监督者。《消防法》关于公民在消防工作中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主要有:任何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任何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实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为减少行政许可事项,适应便民利民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改革了消防监督管理制度,明确了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和消防安全检查,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对其他建设工程实行消防备案抽查制度。
2.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制度。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历来是消防监督管理的重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3.大型群众性活动消防安全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将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消防安全纳入《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治安行政许可审查内容,避免了多头审批,方便社会,方便群众,同时明确了消防安全要求,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4.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制度。消防产品属于安全类产品,其质量直接关系到火灾发生后消防产品能否有效地发挥作用,保障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明确了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制度,规定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并明确了消防产品强制认证制度,规定依法应当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进一步明确了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5.农村地域消防规划制度。2019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将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的“城市规划”修改为“城乡规划”,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城乡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调整、完善;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一字之变,“城”“乡”并重,体现了我国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高度重视。2019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对此内容未做改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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