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xx区七届人大四次会议第20号建议专题就刑事诉讼中侦查权、检察权相互制约中的具体问题,代表提出建议后,区委政法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办理和与代表进行沟通。笔者作为建议领衔代表,对建议办理表示十分满意。
2024年7月18日中国共产党第***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健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监察权、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确保执法司法各环节全过程在有效制约监督下运行”。从对较为集中体现“相互制约”的公安机关对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决定复议、复核工作执法实践看,公安机关几乎是放弃权力、不敢行使“相互制约”权,单就公安机关而言法律在此严重打了“白条”,当然就很难保证宪法、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的立法目标和《决定》贯彻落实。笔者作为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和所在区的人大代表,专门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相互制约问题提出建议。
一、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相互制约”的定义及分析
“制约”前面冠以“相互”,汉语语意已够明确。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相互制约权”如何定义?我国法律早有明确规定,但现实斗争中对此却相当模糊。对案件认识产生争议,是很正常的;对法律的理解有不同意见,主要是中文语义丰富、立法法律语言不规范,属正常现象。《宪法》“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刑事诉讼法》也作出基本相同的规定。从两部法律看,对公安、检察、法院在刑事执法中的“分工”、“配合”、“制约”内容基本一致,目标高度统一于“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以上法条是关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关系的规定。办理刑事案件,公检法三机关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这是宪法确定的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刑事诉讼法依据宪法的规定,不仅在本条规定了这个原则,而且在其他条文中就分工负责和配合制约方面作了许多具体规定,是我国多年来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
公、检、法三机关的分工负责,是指刑事诉讼活动中的职责分工和案件管辖分工。互相制约,是指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互相防止和纠正可能发生的错误,以保证案件质量,正确运用法律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有效地打击犯罪。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是密切相关,缺一不可的。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相互制约”权简单的讲主要是在公安机关在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同时所作出的制约反映,即平等行使法律规定的“制约”权。
二、当前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相互制约”需要直面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