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中小学生违规违纪教育惩戒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障和规范学校、教师依法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让教育惩戒有效实施,更好规范学生行为,切实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依据《中小学生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教育惩戒是学校、教师依据一定的规范,以不损害学生身心健康为前提,以基于教育为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不当行为进行制止、管理、训导、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自身错误的教育行为。教育惩戒是学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实施教育惩戒,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育人为本。应当以关爱学生为宗旨,本着增强学生规则意识、责任意识,培养学生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规范为目的,坚持教育在先,惩戒在后,注重育人效果。
(二)合法合规。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做到事实清楚、依据明确、程序正当、客观公正,尊重学生基本权利和人格尊严,不得实施体罚和变相体罚。
(三)措施适当。综合考虑学生的个体特征、过错程度、悔过态度等因素,适时、合理选择与学生过错程度相适应的教育惩戒措施,实现最佳教育效果,防范可能出现的安全风险。
第二章教育惩戒方式
第四条一般教育惩戒。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可以当场实施以下教育惩戒,根据情况可以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家长。
(一)点名批评;
(二)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
(三)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
(四)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
(五)课后教导;
(六)带离教室或者教学现场,予以教育管理;
(七)暂扣并妥善处理学生携带违规或危险物品;
(八)适当背诵、抄写经典名著或进行适当体能锻炼;
(九)班规或班级公约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第五条较重教育惩戒。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较重或者经当场教育惩戒、多次一般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并应当及时告知家长:
(一)由学校德育处负责人予以训导;
(二)承担校内公益服务任务;
(三)安排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行为规则教育;
(四)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加游览、校外集体活动以及其他外出集体活动;
(五)全校批评教育;
(六)造成公物损坏时,责令家长进行损坏赔偿。
第六条严重教育惩戒。五年级及以上学段的学生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惩戒,并应当事先告知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