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城市更新工作,完善城市功能,优化城市结构,传承历史文化,改善人居环境,建设宜居城市,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xx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更新,是指市本级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根据法律法规、城市规划和本办法规定程序,通过修缮、改造、拆除重建等方式,优化城市空间形态和功能,完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建配套设施,推动产业可持续性配套发展和保护历史文化传承,从而实现城市肌理的全面保留,产业动能、环境品质和城市竞争力的全面提升的系统性工程。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的区域,可纳入城市更新项目:
(一)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亟需完善;
(二)片区环境恶劣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三)现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或者资源、能源利用明显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影响片区城市规划实施;
(四)产业发展基础薄弱或产业结构不合理,亟需改造提升;
(五)经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应当进行城市更新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城市更新坚持以下原则:
(一)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充分发挥国有企业推进城市更新的作用,通过资本金支持、注入优质资源等方式,做强城市更新平台。建立健全更新收益共享机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尊重和保障更新主体的权益。鼓励运用政府征收、与权利人协商收购、权利人自行改造等多种城市更新模式。
(二)规划引领,产城融合。充分发挥规划引领、政策支持、资源配置作用,盘活存量资源,提高存量土地资源配置效率,整合零星分散土地,实施成片连片更新;坚持地上与地下同步、建设与管理同步、宏观与微观相结合,优化资源配置,实施一片、提升一片。优化城市功能结构,推进产城融合,推动传统产业升级与新兴产业培育齐头并进,发展新经济、新业态、新场景、新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