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议事协调机构运行情况分析(免费)
2024-12-07 706

〔内容提要〕为建立健全党对重大工作领导体制机制,此轮市县党政机构改革组建了财经、审计等8个左右的党委议事协调机构,从组织架构看,市县党委议事协调机构具备联通左右、贯通上下的双重身份;从直观印象看,市县党委议事协调机构呈现既熟悉又陌生的双重特征;从内在运行看,市县党委议事协调机构体现规范性与灵活性的双重逻辑;从未来走向看,市县党委议事协调机构成为程序规范和实体公正的双重示范。

从组织架构看,市县党委议事协调机构具备联通左右、贯通上下的双重身份机构作为履行具体职能的物理载体,设置是否均衡合理将影响职能的规范高效履行。习近平总书记在 《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决定稿和方案稿的说明》 中指出,按主要战线、主要领域适当归并党中央决策议事协调机构,统一各委员会名称,目的就是加强党中央对重大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确保党始终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确保党的领导更加坚强有力。市县党委议事协调机构作为党中央决策议事协调机构的对口基层机构,也承担着相似的职责任务。在实践中,市县党委(常委会)作为辖区范围内的领导决策机构,研究审议、决策部署时政治性、全局性、方向性关注的多,受到会议时长、知悉范围、专业背景等因素的影响,一些细节性、操作性的问题容易被忽视。市县党委议事协调机构组建后,横向上,它可以发挥对领域内各业务关联部门的统筹协调作用,更好地整合优化领域内人财物资源;纵向上,它可以对提交市县党委(常委会)研究审议的事项先行把关,进一步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对传统的党委政府—党政部门—内设机构三层单向组织架构模式形成有益补充,组织机构的弹性和适配性有效加强,为议事协调职责的发挥提供坚实的物理载体。

从直观印象看,市县党委议事协调机构呈现既熟悉又陌生的双重特征

即使对于机构编制工作者而言,如果说党政部门因有“三定”规定等具体可感的法规文件较容易定位把握的话,那么对于市县党委议事协调机构则是熟悉的陌生人,它具体做什么、怎么做、做得好不好谁来评价等难以从公开发布的文件中找到蓝本依据,而上述要素往往是一个机构组织得以合理存在并良性运行的前提。从前期运行情况看,市县党委议事协调机构总体呈现以下3方面特征,“松散性”组合,市县党委议事协调机构,其办事机构一般设在业务关联度最高的党政部门,日常工作一般交由设在的党政职能部门承担,机构设置上大多采取挂牌的方式,人员也大多为兼职,因此难以构建一套为组织成员认可并遵守的组织规范和行为准则,总体呈现出松散型特征。“封闭性”运转,市县党委议事协调机构一般不管理具体行政事务,侧重于宏观规划和顶层设计,研究审议重点领域重要政策和体制改革方案、协调解决重点领域重要问题等,职责运行一般在党政管理系统内部完成,普通公众很难也不会主动去了解其职责运行情况,与经常性地进入公众视野、暴露在媒体的“聚光灯”下的政府职能部门相比,内部管理特征明显。“周期性”启动,市县党委议事协调机构的工作频次不高,一般表现为年度工作会议、专题审议会议等,从时间跨度看,以季度为周期的居多,个别议事协调机构也可能一年只开一次会议,工作节奏呈现出“时断时续”的季节性特征。

从内在运行看,市县党委议事协调机构体现规范性与灵活性的双重逻辑

市县党委议事协调机构作为健全党委议事协调制度的重要实践成果,其设立本身就体现了党善于运用法治思维治国理政的执政理念变迁,规范化运行的制度基础更加牢固。同时,作为高规格设置的机构、非正式序列机构,也决定了它可以快速统筹调动辖区内资源,形成推进落实工作的强大合力。党委(常委会)决策的“设计参谋员”。对于本条线、领域内需要推进落实的重点工作,市县党委议事协调机构通常都要学习领会上级政策文件精神,开展调查研究,形成专题书面报告或政策文件草稿,供市县党委(常委会)决策参考,在政策文件从胚胎—半成品—成品的诞生过程中,扮演了初创者和设计者的角色,从这个角度上讲,市县党委议事协调机构是党委(常委会)决策的“先锋官”和“参谋员”。议事协调机构运转的“保障员”。正如前文所述,由于是非正式序列机构,要保证机构的正常高效运转,需要统筹使用、科学调配各方资源,确保不会因主要领导注意力的分散或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精力的转移发生“空转”或“失灵”等情况,这当中,如何保证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的常态化运转、组织动员议事协调机构各成员单位积极支持配合相关工作等,都是其职责所在。抓落实的“督查员”。市县党委议事协调机构本身的跨领域、跨部门设置属性,机构成员一般都是党政正职等,上述“超常规”设置的“先天优势”,使得它可以在现有法律法规和政策框架范围内,适度扩大自己的边界外延,实现有序扩张,履行对所辖领域指导职责,特别是在督查重点工作任务落实时,可以充分发挥这一体制优势,通过“非常规”手段取得非常之效果。

从未来走向看,市县党委议事协调机构成为程序规范和实体公正的双重示范

前面从3个方面简要勾勒了市县党委议事协调机构的“画像”,在工作实践中,议事不经常、协调不充分、运转不规范等情况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下一步,建议从把握“议事”的定位、当好“协调”的角色、明确“运转”的程序等3个方面持续用力,促进规范高效履职尽责。把握“议事”的定位。从党中央的决策议事协调机构到市县党委议事协调机构,两字之差,表明后者更多地是在党中央科学的顶层设计和总体布局下,结合区域实际,积极发挥党委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把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贯彻落实于各领域、各环节。市县党委议事协调机构要在上述政策指引下,发挥专业优势,围绕各自领域重要政策、体制改革方案、重点问题解决等,突出政策可行性调查研究、重要政策文件起草、贯彻执行情况督查等职责任务,每季度提请召开一次议事协调机构领导小组会议,需要市县党委(常委会)研究审议的重大重要事项及时提交,做到既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又党政合理分工、相互配合。当好“协调”的角色。党政管理活动纷繁复杂,实践中很难绝对划清部门间的权责边界,尤其是对于需要跨领域、跨部门的职责事项,议事协调机构作为对“常规”党政管理行为的补充救济应运而生。应积极主动填补所辖领域、部门因职责交叉而产生的“缝隙”和“空白”,当好调度者和协调者的角色。具体来说,至少要做好以下3方面的衔接,市县党委议事协调领导小组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衔接,市县党委议事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与设在党政部门的协作,市县党委议事协调领导小组对下级对口设置机构的指导等,当前要重点关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作用的发挥,比如规定各成员单位每年提出不少于3条的意见建议等。通过经常性、制度化的上下联动、左右协同,不断增强市县党委议事协调机构的“粘合度”和“聚合性”,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明确“运转”的程序。实体公正的前提是程序规范,目前多数市县党委议事协调机构还没有制定相关程序性规定,机构的设置、运行和撤销以及研究审议事项的范围、讨论决策的步骤、督查问责的方式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建设还有待研究探索。要在前期实践基础上,与党内法规和机构编制政策文件相衔接,尽早制定议事协调机构议事规则和办事机构议事细则等规范性文件,推进职能、权限、程序和责任法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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