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共青团基层团组织书记述职评议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共青团中央《基层团组织书记述职评议考核暂行办法》(团组字〔2021〕1号)文件精神,全面贯彻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共青团和青少年工作的各项重要要求和各项团内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基层团组织书记述职评议考核(以下简称“述职评议考核”),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青年工作的重要论述,紧紧围绕团的根本任务、政治责任、工作主线,压实基层团组织书记责任,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推动基层团的组织力、引领力、服务力和大局贡献度协同提升。
第三条
述职评议考核以乡镇、学校、机关事业单位等领域团的基层委员会为重点,逐步向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团的基层委员会扩展。团员人数较多的团(总)支部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开展述职评议考核,一般按照团组织隶属关系,由基层团组织书记代表本级团组织向上级团委述职。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