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督查专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及集团工作安排,确保政令畅通,提高工作效能,推进清廉国企建设,结合集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实行督查专员制度,在集团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党委专职副书记为分管负责人,纪委书记协助分管,构建集团纪委、人力资源部、综合办公室、审计部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大督查”工作格局。
第三条集团设立督查专员办公室(以下简称:督查办),是督查工作的综合协调部门,设在集团人力资源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督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紧紧围绕集团中心工作,按照“突出重点、讲求细节、压实责任、形成闭环”要求,对权属企业贯彻执行党规党纪、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及集团党委的重要决定、领导交办事项等进行督促、查办、催办、协调和反馈。
第五条督查对象包括:集团各部室;权属一级企业及其所属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