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法律顾问管理与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全市政府法律顾问管理与考核工作,提高政府法律顾问服务质量,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中的积极作用,根据《X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省政府令第217号)《X省政府法律顾问指导监督工作办法》(X〔2023〕X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示范区管委会以及各级行政机关开展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及考核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法律顾问,是指在全市各级行政机关担任法律顾问的人员,包括内部法律顾问和外聘法律顾问。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制度,对开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所需经费在年初预算中统筹安排,予以保障。
第四条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为同级人民政府的法律顾问工作机构,其他行政机关法制机构为部门法律顾问工作机构。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示范区管委会以及各级行政机关的法律顾问工作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政府法律顾问的管理与考核工作。
第五条内部法律顾问原则上从本单位公职律师中选任。
外聘法律顾问由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机构按照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原则上从《X市党政机关外聘法律顾问人才和机构库名录》中选聘。
第二章任用聘用
第六条内部法律顾问聘任以双方合意为原则;外聘法律顾问以公开选聘为原则,以组织推荐、个别邀请为补充。
实行公开选聘的,各单位根据工作实际需要,提前发布选聘公告,并按要求落实聘前公示、聘后公布等程序。
第七条外聘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忠于宪法,遵守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具有较强的实践能力或者一定的专业影响力,经验丰富,熟悉政府工作规则;
(三)律师应当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法学专家应当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律师事务所应当设立3年以上,工作制度健全,日常管理规范;
(四)未受到刑事处罚、党纪政务处分,其中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近3年未受到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行业处分;
(五)选聘单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聘请公职律师担任内部法律顾问的,由聘任单位下发聘任文件。
聘请法学专家担任外聘法律顾问的,由聘任单位与专家个人签订聘用合同;聘请律师担任外聘法律顾问的,由聘任单位与受聘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签订聘用合同。
外聘法律顾问合同应当包括工作范围、工作方式、聘用期限、服务人员、权利义务、费用支付、违约责任、争议解决、保密条款、合同解除等内容。
第九条政府法律顾问聘任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聘期内表现优良的,期满后可连续任用聘用。
律师和法学专家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每人同时期不得接受超过5个行政机关的聘用。
第十条政府法律顾问主要履行下列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