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开好2024年度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要求,我紧扣“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巩固深化党纪学习教育成果,综合发挥党的纪律教育约束、保障激励作用,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坚强纪律保证”主题,聚焦“四个带头”方面,并以青岛市纪委监委对市纪委监委派驻第七纪检监察组原组长纪瑞礼严重违纪违法案件为镜鉴,深入查找问题,认真进行对照检查。现将个人对照检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在带头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维护党的团结统一方面。一是学习还不够全面和深入。学习存在实用主义倾向,在读原著、学原文、悟原理方面做得不够扎实,用什么学什么,与工作联系密切就学得多、钻得透,联系不够紧密的就学得少、理解不够深,导致在全面系统掌握方面有差距。自己在学习党的二十大和党的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同学习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重要讲话精神结合不够紧密。比如:在学习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论述时,未能充分联系到纪检监察的具体工作实际,未能将理论学习成果转化为推动工作的强大动力和实际成效。二是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有待增强。作为党员领导干部,面对一些复杂多变的政治形势和敏感问题,有时不能迅速准确地把握其本质和规律,缺乏从政治上分析判断问题的能力,面对社会和网络的一些负面言论,反对和制止还不够坚决。比如:有时在社交媒体平台上看到抹黑政府部门形象的文章或视频,虽然内心感到愤慨,但只是简单地点了“举报”,并没有进一步通过官方渠道或公开方式进行驳斥,没有充分展现出维护党的形象和部门荣誉的坚定立场。三是执行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还不够坚决。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方面,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对派驻单位的监管不够严格,对一些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缺乏敏锐的洞察力和有效的预防措施。比如:跟进监督、精准监督的力度不足,在线索来源方面,被动接收多,主动发现少。
(二)带头增强党性、严守纪律、砥砺作风方面。一是党性意识有所弱化。纪检干部被称为党的“忠诚卫士”,要使这一光荣称号名副其实,就必须自觉坚守纪检监察机关的政治站位,努力锤炼忠诚的政治品格,坚决扛起担当的政治责任,严格守住干净的政治本色,从讲政治的高度开展工作。但是反躬自省,自己锤炼党性的硬度还远远不足。比如:在党纪学习教育中,锤炼党性和接受革命洗礼的方式多是满足于看看警示教育案例、参观一些廉政教育基地,触及灵魂不够,内心深处没有真正将党的理想信念、初心使命、性质宗旨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没有时刻以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标准对照检查自己。二是纪律规矩意识仍需加强。作为纪检监察组组长,本应是遵规守纪的表率,我深知自身肩负着监督执纪的重要职责,必须时刻保持高度的纪律意识、规矩意识,但对照高标准严要求,自己在纪律规矩意识方面仍有欠缺,有时在纪律规矩的普及和教育上不够到位,未能充分激发全体党员干部对纪律规矩的重视和践行。比如:在日常工作中,有时存在“老好人”思想,对一些违反工作纪律、会风会纪的现象,没有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理,导致一些不良风气未能得到及时纠正。三是深入基层服务群众没有形成常态。在深入基层调研、了解群众需求、解决群众困难方面,还存在差距。在推动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时,缺乏攻坚克难的勇气和决心,导致一些问题解决时间长,影响了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比如:与结对关爱户沟通交流不够深入,对群众所思所想、所急所盼掌握不够全面。在推动派驻单位服务群众工作方面,也存在指导不够、监督不力的现象,未能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在服务群众中的监督保障作用。
(三)带头在遵规守纪、清正廉洁前提下勇于担责、敢于创新方面。一是勇于担责的意识还需增强。面对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的新要求和新挑战,有时存在畏难情绪,缺乏主动担当和积极作为的精神。在处理复杂问题和应对突发事件时,有时过于谨慎,缺乏果断决策和快速行动的能力,导致一些工作进展缓慢,未能达到预期效果。比如:在查办一些重要案件时,有时过于注重程序规范,忽略了效率和效果,导致案件处理周期过长,影响了工作的整体进度。二是遵规守纪和清正廉洁还需持续强化。作为纪检监察干部,必须时刻保持清醒头脑,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规矩,做到清正廉洁、公正执法。但在遵规守纪和清正廉洁方面仍有提升空间。比如:在廉洁自律方面,虽然能够做到严于律己、洁身自好,但有时对身边人的管理和监督不够到位,存在一些潜在的风险和隐患。三是敢于创新的勇气还需提升。在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中,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和新挑战,需要不断创新工作方式和方法,提高工作效能和质量。但自己在工作中,有时过于墨守成规,缺乏创新意识和探索精神,导致工作方法和手段相对单一,未能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工作的效能和优势。比如:在推进派驻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缺乏针对性的创新举措和有效手段,导致可能有一些问题和隐患未能得到及时发现和解决。
(四)带头履行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方面。一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还不够到位。虽然能够认真履行“一岗双责”,把党风廉政建设与分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但在实际工作中,对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视程度和精力投入还不够,有时存在重业务工作、轻党风廉政建设的倾向。在推进派驻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方面,虽然能够按照上级要求,定期开展廉政教育、廉政谈话等活动,但在活动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方面还有待提高。在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方面,缺乏足够的力度和深度,对一些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未能及时发现和有效遏制。比如:在派驻单位的日常监督中,对一些潜在的风险点和薄弱环节缺乏深入地剖析和研判,未能及时制定针对性的防控措施。二是监督执纪问责还不够严格。作为纪检监察组组长,本应是监督执纪问责的“利剑”,但在实际工作中,有时存在“失之于软、失之于宽”的现象。对派驻单位的班子建设、选人用人工作、作风建设、日常管理和重大事项监督等方面,监督不够全面深入,导致一些不良风气和问题的存在。比如:在对派驻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监督上,有时过于注重表面的和谐与团结,对一些可能存在的思想问题和行为偏差缺乏深入地了解和有效地纠正,导致一些潜在的风险和问题未能得到及时防范和解决。三是对纪检监察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还需加强。作为纪检监察组组长,不仅要抓好派驻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还要抓好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自身建设。但在纪检监察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比如:在日常工作中,对纪检监察干部的思想动态、工作表现和生活情况了解不够深入,对一些可能存在的问题和隐患缺乏及时地发现和有效地解决,导致一些纪检监察干部在思想、作风和纪律方面存在不足,可能会影响纪检监察工作的整体形象和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