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请休假制度
2025-03-24 535

乡镇请休假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镇政府工作人员请休假管理,保障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镇人民政府全体在职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

第三条请休假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程序规范、保障权益的原则。

第二章请假类型及规定

第四条请假类型包括:

1.年休假:按照国家规定,工作人员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及以上的,年休假15天。

2.病假:因病需治疗或休养的,凭医院诊断证明申请病假。病假期限根据病情确定,最长不超过国家规定医疗期。

3.事假:因私事需请假的,可申请事假。事假期限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特殊情况需经主要领导批准。

4.婚假:依法登记结婚的,可享受婚假3天;符合晚婚条件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5.产假:女性工作人员生育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男性工作人员可享受陪产假。

6.育儿假: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工作人员,在子女满3周岁前,每年可享受育儿假10天。育儿假可以一次性使用,也可以分次使用。

7.丧假:工作人员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去世的,可申请丧假3天;其他亲属去世的,可申请丧假1天。

8.探亲假:符合国家探亲假条件的工作人员,按相关规定执行。

9.其他假:因特殊原因需请假的,按相关规定或主要领导批准执行。

第三章请假程序

第五条请假程序:

1.填写请假单:请假人需提前填写《镇人民政府请假审批单》,注明请假类型、时间及事由。

2.逐级审批:

-请假1天以内的,由部门负责人审批;

-请假1天以上3天以内的,由分管领导审批;

-请假3天以上的,由主要领导审批。

3.报备存档:请假单经批准后,交党政办公室备案。

4.紧急情况:因突发情况无法提前请假的,应及时电话报告,并在事后补办请假手续。

第四章休假安排

第六条年休假安排:

1.各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安排工作人员年休假,确保工作正常运转。

2.年休假原则上一次性休完,确因工作需要分段休假的,需经主要领导批准。

3.年休假一般不跨年度使用,确因工作原因未休假的,按国家规定给予补偿。

第七条其他休假安排:

1.婚假、产假、育儿假、丧假等按国家规定执行,休假期间工资待遇不变。

2.病假、事假等按实际天数扣除相应工资或补贴。

第五章考勤管理

第八条考勤要求:

1.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按时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或旷工。

2.各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考勤记录,每月汇总后报党政办公室。

3.请假未按规定办理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第九条监督检查:

1.党政办公室负责对全镇请休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对弄虚作假、违规请假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十条本制度由镇人民政府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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