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史专题党课讲稿: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党对“三农”工作的领导
2022-03-11 207

(1949—1978年)的近30年,党领导“三农”工作经历了曲折发展,积累了宝贵经验。新中国之初,党把恢复社会安定、保障农民生存发展权作为重大历史使命,迅速恢复农业农村经济;合作化时期,党遵循自愿互利、典型示范和国家帮助的原则,开辟适合中国特色的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道路;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适时开启新农村建设,克服指导方针上发生过的严重失误,农业经济发展,农村面貌一新。30年间,中国共产党坚持群众路线,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思想政策与时俱进,创造性地探索适合中国特点的农村社会主义发展道路。

一、新中国之初,把恢复社会安定、保障农民生存发展权作为重大历史使命,有效地动员和组织农民,迅速恢复农业农村经济

新中国成立时,农村千疮百孔,百废待xx,处于“崩溃与动荡之状态中”。全国5.42亿总人口中,农村人口比重高达89.36%,农业劳动力比重为88%,农业总产值占工农业总产值的70%,在国民收入总构成中农业占68.4%。中国共产党把抓好农业、农村和农民工作作为中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根本,采取一系列重大举措。

第一,清匪反霸,减租退押,恢复社会安定,给农民生产生活及生命财产以有力保障。匪患是旧中国一大恶疾,农民群众深恶痛绝。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党有步骤地展开清剿土匪和反对恶霸地主阶级的斗争,同时在新解放区按照25%的比例减租,并废除南方农村中广泛存在的押租制。至1951年秋,各新区大都完成了减租退押运动。由此,减轻了农民负担,新解放区农户中有50%~70%增加了收入。清匪反霸至1953年初基本完成,人民解放军歼灭匪特武装240余万人。

第二,建立农民的土地所有制,保护农民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所有权。1949年9月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凡尚未实行土地改革的地区,必须发动农民群众,建立农民团体,经过清除土匪恶霸、减租减息和分配土地等项步骤,实现耕者有其田”。自1950年秋始,新解放区分期分批地进行土地改革。至1953年春,全国除少数民族聚居区外,基本完成了土地改革。3亿多无地、少地的农民无偿获得7亿亩土地,免除了农民每年700亿斤粮食的苛重地租,还分得耕畜297万头,农具3954万件,房屋3807万间,粮食5.25亿公斤。土地改革铲除了中国农村延续几千年的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打破了人身依附关系。农民拥有了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所有权,实现了从未有过的身份自由和人格平等。1954年《宪法》规定,“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和其他生产资料所有权”。农民生命财产权利受到宪法保护。

第三,构建农村基层政权和党组织体系。清匪反霸摧毁了国民党基层政权及其封建统治势力,瓦解了保甲制度。土地改革奠定了农村基层政权和党组织建设的经济社会基础。1950年12月,政务院颁布《乡(行政村)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和《乡(行政村)人民政府组织通则》。按照这两个文件,至1952年底,农村基层政权体系构建基本完成。据内务府1952年9月统计,全国除西藏和台湾外,共建县辖区18330个,乡(行政村)284026个。与此同时,乡村农民协会、妇女会纷纷成立,一大批在减租退押、清匪反霸、土地改革运动中涌现出来的骨干加入中国共产党,担任了乡村干部。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体系也建立起来。

第四,全面恢复农业农村经济。由于列强侵略与掠夺、国民政府的腐朽统治及战争破坏,新中国成立时,所有农产品产量都比二战前最高年份有所下降。1949—1953年,为确保农产品供给和抗美援朝战争的给养,党和国家推出一系列政策措施。一是xx修水利,为农业经济恢复奠定基础。从1950—1952年,国家用于水利建设的经费共约7亿元,占国家预算基本建设投资的10%以上。全国4.2万公里的堤防绝大部分进行了整修,水灾比较严重的河流基本进行了全流域的治理。二是出台鼓励农业生产的系列政策。比如制定农产品收购政策,实行优级优价、低级低价、公平合理地按级定价,并保证收购和运销;降低农业税收,户均农业税负担占其收入的15%左右,农业税在国家财政总收入中的比重也逐年降低,至1954年下降至13.4%。三是农业税收越来越多地返还于农村建设。粗略估计,国家直接用于农村建设的经费占农业税的比重从1950年的37.7%上升至1952年的70%左右。上述系列政策措施,成功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农业生产水平显著提高。1949—1952年,我国农业生产总值增长了53.4%,年均增速15.4%,主要农产品产量超过了二战前最高年份产量。

二、推动合作化和人民公社化,开展农业社会主义改造,促发了深刻而巨大的农村社会变革

土地改革完成后,获得土地而缺少其他生产资料的农民“确有走互助合作道路的要求”。国家工业化对农产品的需要日益增大,对农业技术改造的支援日益增强,也成为“促进个体农业向合作化方向发展的一个动力”。

1951年12月,《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颁布实施,开启了有计划地农业社会主义改造运动。互助组有三种类型:一是临时互助组,主要是季节性劳畜变工互助组;二是常年互助组,成员基本固定,组内有生产计划和一定的制度,除了劳畜变工互助外,开始在技术、副业与供销领域合作;三是若干互助组联组,日常生产仍然以小组为单位,在联组内互相调剂劳动力,共同使用农具。到1952年底,组织起来参加各种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组织的农户占全国总农户的41.77%,共有互助组830多万个,农业生产合作社3663个。互助组的实质是农户个体经济联合体,尚不具备集体经济的完整形态。

1953年12月,《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颁布实施,标志着农业合作化进入初级合作社阶段。“到1955年年底,全国已经有了一百九十多万个农业合作社,入社农户七千多万户”。1956年初,全国实现了初级形式的合作化。初级社统一使用社员的生产资料,并逐步地把土地、耕畜、农具等主要生产资料公有化,集体经济制度已初步形成。

我国农业合作化高潮,是毛泽东1955年的三次重要讲话和1956年初编辑出版的《中国农村的社会主义高潮》促成的。1956年6月3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标志着高级农业合作社的制度安排已经成型。到1956年10月18日,《人民日报》宣布全国多数省市实现了高级形式的农业合作化。“加入高级社的农户占各省市总农户的90%~95%”。高级社阶段,土地等生产资料集体所有,统一经营,自留地集体所有、农民使用,不得私自出卖、出租和非法转让,农村集体经济制度基本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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