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有限公司领导人员亲属人职管理细则
2026-03-02 277

集团有限公司领导人员亲属人职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规范集团领导人员亲属入职及在职管理行为,防止利益冲突和"近亲繁殖",维护公平竞争的用人环境,保障集团整体利益,根据《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和公务回避暂行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及集团相关规章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指导思想】

坚持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因岗设限、权责对等的原则,以维护集团用人公信力为导向,以防范廉洁风险为底线,以完善制度机制为抓手,推动建立符合影视文化行业特点的领导人员亲属任职回避管理体系,切实防范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属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保障集团各项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集团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企业领导人员的亲属入职及在职管理事项。

第二章领导人员范围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领导人员,按管理权限分为以下四个层级:

(一)A类领导人员:集团现职领导班子成员,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及其他班子成员。

(二)B类领导人员:集团高管人员、财务总监、专职外部董事、专职咨询。

(三)C类领导人员:集团总部各部门正职、副职;二级单位领导班子正职、副职及相当层级管理人员。

(四)D类领导人员:集团所属单位中层正职、副职及关键岗位负责人,包括人事、财务、采购、项目策划、制片管理、审片发行等职能岗位负责人。

第五条领导人员层级认定以集团人力资源部门正式备案的职务任免文件为准,同一人员同时担任多类职务的,适用管理要求最严格的层级。

第三章亲属范围

第六条本细则所称亲属,是指与领导人员本人及其配偶具有以下关系之一,且在集团及集团所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担任正式员工、合同制员工或项目聘用核心人员的人员:

(一)直系血亲: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叔伯姑舅姨及其子女;

(三)近姻亲: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

(四)法律规定拟制血亲: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受其抚养的继子女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拟制亲属关系。

第七条项目聘用核心人员是指在影视项目公司担任总制片人、监制、制片主任、出品人(联合出品人)、项目总监等对项目具有重要决策或执行权限的聘用人员。

第四章入职管理

第八条【禁止入职情形】

领导人员的亲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入职相应岗位:

(一)A类、B类领导人员的亲属,不得在集团及集团所属任何单位担任正式员工、合同制员工或项目聘用核心人员;

(二)C类领导人员的亲属,不得在该领导人员所在单位及其直接分管的部门或下属单位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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