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副院长学习践行正确政绩观心得体会
近期,按照统一部署,我深入参加了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这是党中央在“十五五”开局之年部署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对于人民法院在新征程上更好履职尽责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指导意义。通过学习,我深受教育和启迪,对“政绩为谁树、树什么样的政绩、靠什么树政绩”这一根本性问题有了更深刻的思考和感悟。
一、筑牢信仰之基,在“政绩为谁树”中诠释对党忠诚
政绩观的偏差,根源在于思想的偏航。作为一名法院的领导干部,必须时常叩问内心,校准政绩观的价值原点,确保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经得起党性、人民与历史的检验。
一是政绩观的根本是党性观,忠诚是政绩的第一标准。人民法院首先是政治机关,讲政治是第一位的要求。司法工作的政绩,首要的不是办了多少案、结案率有多高,而是是否通过每一个案件的公正审理,坚决有力地贯彻落实了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是否在司法实践中坚定捍卫了“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了“两个维护”。我深刻体会到,正确的政绩观,本质上是对党性的考验。只有不断加强党性修养,始终胸怀“国之大者”,才能自觉地将法院工作置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中去谋划和推进,创造出真正体现对党忠诚的业绩。
二是政绩观的核心是人民观,民心是政绩的最高衡量。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为民造福”是正确政绩观的本质要求。司法工作的权力来自人民,也必须服务于人民。作为一名法官,最大的政绩,就是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要求我必须时刻站稳人民立场,将群众的急难愁盼放在心头,用心用情办好关乎群众切身利益的每一起“小案”,以可感可及的司法服务,不断增进民生福祉,厚植党的执政根基。人民的口碑,就是最好的丰碑。
三是政绩观的底座是法治观,法治是政绩的内在要求。对于法院而言,离开了法治,任何政绩都无从谈起。创造经得起历史检验的实绩,必须坚守法治的轨道。这意味着,在审判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确保每一起案件的裁判都于法有据、于理相容、于情相合。政绩不是为了迎合一时一地的评价,更不是为了个人的升迁,而是要对法律负责、对历史负责。我认识到,一个法官的政绩,最终要体现在对法治精神的忠诚捍卫和对法治信仰的坚定践行上。
二、恪守为民之本,在“树什么样的政绩”中彰显司法情怀
树什么样的政绩,决定了工作的方向和成效。在司法领域,必须弃急功近利、华而不实的错误倾向,追求那些真正符合司法规律、有利于人民福社、服务于长远发展的业绩。
一是要创造群众可感可及的“身边”实绩。宏大的叙事固然重要,但百姓感受最深的,往往是身边具体的公平和正义。正确的政绩,不一定都是惊天动地的大事,更多体现在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的日常点滴之中。比如,通过优化诉讼服务,让群众打官司更便捷;通过深化执行体制机制改革,让胜诉权益能及时兑现;通过巡回审判,将司法服务送到田间地头。这些看似平凡的工作,却是连接法院与人民群众的桥梁,是传递司法温度、赢得群众信赖的坚实业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