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院长参加市委读书班研讨交流材料
按照市委关于开展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的统一部署,我认真参加了这次读书班,通过系统学习和深入思考,对正确政绩观的重大意义、丰富内涵和实践要求有了更为全面深刻的理解。作为一名来自司法战线的干部,这次学习既是一次深刻的党性淬炼,更是一次精准的思想校准。下面,我结合法院工作实际,谈几点初浅的认识和体会,不妥之处,请各位领导和同志们批评指正。
一、深刻把握正确政绩观的时代内涵
政绩观是党员干部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集中体现,直接关系到权力怎么用、政绩为谁创。在“十五五”规划开局起步的关键之年,党中央在全党开展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正当其时,意义深远。对于人民法院而言,正确的政绩观是确保司法权始终为人民服务的根本保证,是推动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核心动力。
一是政绩观是衡量政治忠诚的根本标尺。人民法院首先是政治机关,旗帜鲜明讲政治是第一位的要求。司法工作的政绩,首要的政绩就是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不折不扣地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到审判执行工作全过程各方面。这要求法院的每一份判决、每一次执行,都必须经得起政治的检验,确保司法工作始终沿着正确的政治方向前进,以实际行动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
二是政绩观是践行司法为民的最终体现。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司法工作的政绩,最终要看人民群众是否满意。案件数量、结案率等数据固然重要,但绝不是政绩的全部。真正的政绩,是人民群众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得到了妥善解决,是“纸上权利”变成了“真金白银”,是公平正义以人民群众可感受、可信赖的方式得以实现。脱离了人民群众的获得感,任何光鲜的司法数据都失去了意义。
三是政绩观是引领司法改革的行动指南。当前,司法体制改革进入深水区,面临诸多难啃的“硬骨头”。树立正确政绩观,就是要摒弃急功近利的思想和短期行为,多做打基础、利长远的工作。司法工作的政绩,既要体现在破解“执行难”“诉讼难”等显性成果上,更要体现在完善审判权运行监督机制、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等深层次、制度性的建设上,创造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和历史检验的司法实绩。
二、准确锚定法院工作应树立的政绩观
党中央明确提出“立党为公、为民造福、科学决策、真抓实干”的总要求,为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提供了根本遵循。人民法院必须将这一总要求深度融入司法实践,牢固树立体现新时代司法工作特点的正确政绩观。
一是树立以维护公平正义为核心的政绩观。公平正义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法院的政绩,最核心的体现就是办好每一起案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要求审判工作不能简单地就案办案,必须把天理、国法、人情融为一体,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要坚决反对“就案办案”“机械司法”的倾向,以“如我在诉”的同理心,用心用情办好关乎群众切身利益的“小案”,以一个个精品案件筑牢司法公信的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