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课讲稿:铸牢法治之魂践行司法为民,在司法工作中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
同志们:
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专题党课,主要任务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深刻领会正确政绩观的科学内涵,结合法院工作实际,查摆问题、校正偏差,推动全院干警在司法实践中铸牢法治之魂,践行司法为民,以高质量的司法业绩回应人民群众新期待。
政绩观是干部干事创业的“总开关”,反映着干部的党性修养、政治立场和格局境界。对于法院干警而言,政绩观不仅是个人的事业观,更是关乎公平正义、关乎人心向背、关乎法治建设的政治命题。近年来,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和审判管理体系现代化建设的加快,我们在办案质效、司法为民、队伍建设等方面取得了长足进步。2025年,全国法院受理各类审判执行案件达3700余万件,执行到位金额达2.16万亿元,“案-件比”同比下降0.07,相当于减少了220余万件衍生案件,这些沉甸甸的数据见证了全国法院干警的辛勤付出。XX区法院也紧跟上级部署,坚持质量优先、效率与效果并重,在维护社会稳定、服务经济发展、保障民生权益方面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对照正确政绩观的要求,对照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我们在思想认识、司法理念、工作机制等方面仍存在差距。有的同志重数据轻实绩,片面追求结案率、发改率,忽视了案件办理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有的同志重显绩轻潜绩,热衷于办理大案要案,不愿做诉源治理、调解疏导等打基础、利长远的工作;有的同志重形式轻实效,机械司法、程序空转,让群众感到“司法冷漠”。这些问题,归根结底是政绩观出现了偏差。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必须以刀刃向内的勇气,深刻剖析,精准施策。下面,我围绕“在司法工作中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这一主题,从三个大方面与大家交流共勉。
一、深刻认识正确政绩观的核心要义,把稳思想“方向盘”
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是新时代法院工作的基本要求,也是我们必须回答好的时代课题。我们必须从政治高度、人民立场和司法规律三个维度,深刻把握其核心要义。
第一,坚持“人民至上”,把“为民造福”作为最大政绩的根本标尺。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为民造福是最大政绩”。这一重要论述,深刻阐明了正确政绩观的价值归宿。人民法院作为党领导下的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性是其根本属性。我们每一名干警都要时刻牢记,手中的审判权是党和人民赋予的,只能用来为党分忧、为民谋利。在司法实践中,我们要厘清“数据”与“民心”的关系。数据是冰冷的,但人心是滚烫的。一个公正的判决,可能在我们案卷中只是薄薄的几页纸,但对于当事人来说,可能就是关乎一家人生计、一辈子命运的大事。如果我们只盯着结案率、调解率这些冷冰冰的数据,而忽视了当事人的实际感受,甚至为了数据好看而强行调解、久拖不决,那就本末倒置了。我们要找准“法理”与“情理”的平衡点,既要在法律框架内严格公正司法,又要充分体察社情民意,将法理情融为一体,让司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真正把工作做到群众心坎上。
第二,坚持“实事求是”,把“实干担当”作为创造政绩的鲜明导向。实事求是是党的思想路线的精髓,也是司法工作的生命线。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关键在于真抓实干、务求实效。我们要追求“实实在在”的业绩,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形式主义是政绩观的大敌。在审判执行工作中,我们要坚决杜绝“数据美容”、虚报瞒报、层层加码等现象,不搞花架子,不务虚功。要具备“攻坚克难”的勇气,敢于直面复杂矛盾。当前,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疑难复杂案件、新类型案件层出不穷。面对“硬骨头”案件,我们不能绕道走、不能推着办,要敢于担当、善于作为,通过一个个具体案件的公正审理,展现人民法院为党分忧、为民解难的担当作为。要树立“长远发展”的眼光,处理好“当下”与“长远”的关系。司法工作不仅要解决当前的矛盾纠纷,更要通过司法裁判确立规则、弘扬法治,推动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我们不能为了追求一时的考核排名,而牺牲司法的长远公信力,必须以“功成不必在我”的精神境界和“功成必定有我”的历史担当,多做打基础、利长远的工作。
第三,坚持“系统观念”,把“整体效能”作为检验政绩的科学方法。司法工作是一项系统性工程,牵一发而动全身。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必须坚持系统观念,统筹兼顾、协同推进。要强化“全员参与”的责任意识。法院工作是一个有机整体,立审执各环节紧密相连。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行政人员,都是法院工作的主体,每一份判决、每一次接待、每一份文件,都关系到司法形象和司法公信。要打破部门壁垒,形成全院一盘棋的工作格局。要注重“协同配合”的整体效应。加强立案、审判、执行各环节的衔接配合,推进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真正实现矛盾纠纷源头化解、实质化解。要追求“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法律效果是前提,政治效果是核心,社会效果是目标。我们在办理案件时,不能仅仅满足于法律上的“结案了事”,更要追求案结事了人和,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正确处理新时代法院工作中的“三对关系”,找准实践“平衡点”
树立正确政绩观,关键在于掌握科学的方法论,辩证地看待和处理工作中的矛盾关系。结合当前法院工作实际,我们要重点处理好“三对关系”。
第一,正确处理“显绩”与“潜绩”的关系,既要有“立竿见影”的效率,更要有“久久为功”的定力。“显绩”是看得见、摸得着的成绩,如结案数、执结率、获奖情况等;“潜绩”则是打基础、利长远的工作,如队伍素能提升、司法品牌培育、矛盾纠纷源头治理等。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往往容易受“显绩”诱惑,忽视“潜绩”价值。有的干警急于出成绩,热衷于办“大案”、搞“创新”,对日常琐碎的审判事务和默默无闻的普法宣传工作不屑一顾。殊不知,基础不牢,地动山摇。我们要肯定“显绩”的基础作用,更要厚植“潜绩”的长远根基。要把“潜绩”当作“显绩”来做,甘当铺路石,愿做栽树人。在诉源治理方面,我们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主动融入党委领导下的社会治理体系,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2025年,全国法院“案-件比”持续趋优,衍生案件大幅减少,这正是厚植“潜绩”的结果。我们要继续深化诉源治理,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虽然这不会直接体现为法官的办案数量,但对于减少群众诉累、节约司法资源、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不可估量的价值。
第二,正确处理“个案”与“全局”的关系,既要有“精雕细琢”的匠心,更要有“系统治理”的视野。司法个案是法院工作的细胞,每一个案件的公正审理都是司法公信力的基石。我们要弘扬“精雕细琢”的工匠精神,把每一个案件都当成“精品案”来办,严把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法律适用关,确保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特别是对于那些涉及民生利益、社会关注的案件,更要审慎处理,精益求精。同时,我们也要拓展“由点及面”的系统视野,善于从个案中发现社会治理的薄弱环节和制度漏洞。通过制发高质量司法建议、发布典型案例、开展专项调研等方式,推动相关职能部门堵塞漏洞、完善治理,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一系列关于民生权益保障的典型案例,涉及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充电桩安装、养老服务合同纠纷等热点问题,为各级法院处理类似案件提供了指引,也为相关行业治理提供了参考。我们要学习借鉴这种做法,主动延伸审判职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