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党课:立党为公、为民造福,牢固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
2026-04-07 165

专题党课:立党为公、为民造福,牢固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

同志们:

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一次专题党课,我与大家共同学习和探讨一个极其重要的话题,那就是“立党为公、为民造福,牢固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之所以选择这个主题,是因为它不仅是新时代对我们每一位党员干警提出的根本性政治要求,更是我们法院工作能否始终保持正确方向、实现高质量发展的思想罗盘和行动指南。

2026年是“十五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我们国家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上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关键一年。在这个重要的历史节点上,党中央高瞻远瞩,决定在全党范围内深入开展“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这是党中央着眼于夯实党的执政根基、净化政治生态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对于我们人民法院而言,更是将“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根本要求落到实处的重要遵循。因此,今天这堂党课的目的,就是要引导全院干警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正确政绩观的丰富内涵与实践要求,统一思想、凝聚共识,确保我们XX林区法院的各项工作,都能在正确的轨道上行稳致远,创造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和历史检验的扎实业绩。

下面,我将围绕“什么是正确的政绩观”“为什么要树立正确的政绩观”以及“如何在法院工作中践行正确的政绩观”这三个核心问题,与同志们进行深入的交流。

一、深刻领会核心要义,回答好“政绩为谁而树”的根本问题

我们必须弄清楚一个最根本的问题:什么是正确的政绩观?我们法院干警每天都在办案、都在工作,我们所追求的“政绩”究竞是什么?是那些报表上不断攀升的数字,还是领导案头几份漂亮的总结报告?习近平总书记给出了最明确、最深刻的答案,那就是“共产党人必须牢记,为民造福是最大政绩”。这句话言简意咳,却直指核心。正确的政绩观,本质上就是我们党的群众观、价值观和权力观的集中体现。它的核心要义,就是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为老百姓办了多少好事实事,作为检验我们一切工作成效的唯一标准。

具体到我们法院工作,这个标准同样清晰而具体。正确的司法政绩观,就是要把人民群众对司法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作为衡量我们工作成效的根本标尺。同志们,这绝不是一句空洞的口号,而是需要我们用心去体会、用行动去践行的价值准绳。

我们要深刻认识到,真正的政绩,不是体现在冰冷的数据指标有多高,不是结案率、调撤率这些数字的简单堆砌,而是体现在人民群众面对司法裁判时,内心对公平正义最真实、最朴素的感受上。一个案件的当事人,在拿到判决书的那一刻,是感到信服、温暖,还是感到困惑、失望?一个纠纷经过我们的调解,双方是真正地握手言和、化解心结,还是口服心不服、矛盾依旧潜藏?这些来自人民群众最直接的反馈,才是我们工作成绩最真实的写照。

我们还要深刻认识到,真正的政绩,不是表现在一时一事的热闹场面上,不是搞几个轰轰烈烈的专项行动、开几场声势浩大的现场会,而是体现在服务大局、保障民生的长远实效上。作为林区法院,我们肩负着守护这片绿色宝库的神圣职责。我们审理的每一起涉林案件,不仅仅是关乎几棵树木、几亩林地的问题,更是关乎区域生态屏障安全、关乎子孙后代福社的长远大计。我们今天所作出的每一个公正裁判,对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的每一次严厉打击,都是在为林区的长远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添砖加瓦。这种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实绩,远比那些昙花一现的“形象工程”要有价值得多。

因此,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就必须坚决摒弃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顽瘴瘤疾。我们要彻底摆脱“数据政绩”的诱惑和束缚。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反复强调,要优化审判质量管理指标体系,其目的就是为了破除“唯数据论”的病,引导我们从单纯追求排名和数据,回归到关注审判质量、效率和效果的统一上来。新的指标体系更像一张“体检表”,是帮助我们发现问题、改进工作的工具,而不是用来评判优劣、层层加码的“排行榜”。我们必须深刻领会这一改革的初衷,自觉地将审判执行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始终牢牢地放在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上。只有这样,我们创造的政绩才是货真价实的,才是对党和人民负责的。

二、坚持问题导向,认清“错误政绩观”的现实危害

为什么要反复强调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正是因为在现实工作中,政绩观的偏差和误区依然存在,其产生的危害不容小。如果我们不能保持清醒的头脑和高度的警惕,就很容易在思想上和行动上走偏。结合我们法院工作的实际,我感到有几个风险点尤其需要我们深刻反思、引以为戒。

一是片面追求结案率、调撤率等核心指标,而忽视了案件的质量和实际效果。有的同志可能认为,只要把结案率搞上去了,审判管理数据漂亮了,就是有了政绩。在这种思想的驱动下,就可能出现为了结案而结案,甚至“凑数”的情况。比如,对一些复杂疑难案件,不是沉下心去精研细判,而是想方设法简化处理,甚至不惜牺牲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来换取一个“已结”的状态;在调解工作中,不是耐心细致地做思想工作,促成当事人达成发自内心的和解,而是为了提高调撤率,搞“压服式”调解,表面上看案结事了,实际上矛盾的根子还在,当事人的心结未解,为后续的申诉、信访埋下了隐患。这种只顾眼前、不顾长远的“数据政绩”,实际上是司法领域最大的形式主义,它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司法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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