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课讲稿:筑牢政治忠诚,践行正确政绩观,奋力谱写新时代检察事业新篇章
同志们:
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院党支部第一季度支部书记讲坛,主要任务是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的重要论述,结合正在常态化推进的党纪学习教育,为大家讲一堂专题党课。政绩观是干部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集中体现,是履职尽责、干事创业的“总开关”。对于我们检察机关而言,树立和践行什么样的政绩观,直接关系到检察工作的政治方向,关系到法律监督的实际效果,关系到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深切期盼。下面,我围绕“筑牢政治忠诚,践行正确政绩观,奋力谱写新时代检察事业新篇章”这个主题,从三个方面与大家作一交流。
一、深刻领会核心要义,准确把握正确政绩观的政治内涵与检察特质。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共产党人必须牢记,为民造福是最大政绩。”这一重要论述,为我们准确理解和把握正确政绩观提供了根本遵循。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和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司法机关,必须从政治高度深刻认识正确政绩观的丰富内涵和实践要求。
第一,正确政绩观是检察机关政治属性的根本要求。检察机关首先是政治机关,讲政治是第一位的要求。我们的“政绩”,首先必须是经得起检验的“政治业绩”。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旗帜鲜明地把党的绝对领导作为检察工作的最高原则、最大优势,将政治建设贯穿于检察履职的全过程、各方面。我们办理的每一起案件,不仅是法律事实的认定和法律适用的过程,更承载着鲜明的政治责任。是否坚决维护了国家政治安全,是否有力服务了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是否切实回应了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期待,是衡量我们政绩观正确与否的首要标准。全院干警必须胸怀“国之大者”,善于从政治上看问题、办案件,确保检察履职始终沿着正确政治方向前进。
第二,正确政绩观是“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价值体现。“政绩”为谁而树、为谁而立,是政绩观的根本性问题。我们党的根基在人民、血脉在人民、力量在人民。检察工作的政绩,最终要体现在人民群众是否真正感受到公平正义上。要坚决摒弃“官本位”思想和机械司法、就案办案的倾向,主动将检察工作融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大局之中。无论是在依法办理涉企案件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还是在轻微刑事案件中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促进社会关系修复,亦或是在公益诉讼中守护生态环境和公共利益,都是在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都是检察机关应当创造的真实政绩。
第三,正确政绩观是“显绩”与“潜绩”相统一的辩证法检察工作中的“显绩”,体现在阶段性成果和可量化指标上,但比“显绩”更为重要的是“潜绩”。检察工作的“潜绩”,体现在诉源治理和社会治理成效中,体现在未成年人保护、风险防范和制度建设的持续推进中,体现在检察队伍政治素质和专业能力的不断提升中。正确的政绩观,要求我们既要干好当下的工作,更要着眼长远发展,甘于做打基础、利长远的事情,以“功成不必在我”的境界和“功成必定有我”的担当,推动检察事业行稳致远。
二、坚持问题导向,深刻检视当前检察履职中存在的偏差与挑战。
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必须坚持问题导向,敢于正视差距、检视不足。
一是思想认识上仍存在重“数据”轻“实效”的倾向。少数同志对“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理解不够全面,过于关注数量指标和排名位次,对案件质量、办理效果和社会反响关注不足。在司法救助、检察建议等工作中,存在重形式、轻效果的问题,后续跟踪问效不够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