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操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等法律规定以及《中共中央组织部公安部关于开展违规办理和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xx省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指的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包括登记备案人员管理和出入境信息核查两项内容。
登记备案人员管理是指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规定的范围,就本单位相关国家工作人员的基本信息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变更、撤销等。登记备案人员申办因私出国(境)证件,须提交人事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批意见。
出入境信息核查是指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因干部管理需要,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核查有关人员持有有效因私出国(境)证件情况和因私出入境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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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坚持“应备尽备、应查尽查、应交尽交、应处尽处、应防尽防”原则。
第四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登记备案人员和出入境信息核查对象的范围和类别,做好登记备案人员的信息收集、报送和管理。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登记备案人员信息的入库、使用和查控,有关人员出入境信息的查询、甄别和反馈,登记备案人员信息库的建设、维护和升级。
第五条组织人事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会商交流。要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逐步实现出国(境)相关管理部门之间联网互通、信息共享,不断提升我省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水平。
第二章登记备案人员管理
第六条登记备案人员的范围包括《浙江省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七类人员(①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离(退)休的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②事业单位在职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③列入各级政府人才培养工程的培养人选,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国家、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级人员,具有副高以上专业职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④银行、证券、信托、保险等金融机构中层以上干部和重要岗位的人员;⑤承担、参与涉及国家政治、经济、科技、商业、安全等秘密单位的重要岗位人员,以及离开涉密岗位仍在脱密期间的人员;⑥国有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代表;⑦所在单位认为有必要列入登记管理的人员),以及自愿列为登记备案人员的“裸官”配偶、子女。
第七条登记备案人员的基本情况由人员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向所在地的市、县(市、区)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报送。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人员类别、政治面貌、工作单位、职务职称、人像资料、人事主管部门及其组纽机构代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第八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以纸质信息和光盘数据两种形式提交登记备案人员基本情况信息,其中纸质信息需加盖人事主管单位公章,光盘信息以“EXCEL”电子文档显示。
第九条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接到登记备案人员信息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入库。发现登记备案人员已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应及时将持证情况通知备案单位。
第十条对新列为登记备案的对象,或登记备案人员的工作单位、现任职务、人事主管部门等发生变化的,人员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在300内将人员的基本情况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或变更备案。
第三章出入境信息核查
第十一条出入境信息核查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向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供核查对象名单,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核查事由、报送单位的联系人及联系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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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
出入境信息核查权限由省委组织出和省公安厅商定。
第十二条组织人事部门和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须通过专线传送核查名单和核查结果。专线口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协调建设、维护。
未建立专线的,核查信息传送方式定执行。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在接到核查名单后4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核查工作并反馈桩查结果。如遇特殊情况需要紧急核查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予以积极配合。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
人负责、双人核查、按时反馈”的工作奉求,做好出入境信息核查工作,并注意保密。
第四章证件管理
第十五条本规范所称的证件管率是指登记备案人员的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
因私出国(境)证件包括因私护照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第十六条登记备案人员的出国
集中保管”的工作原则进行管理。
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的,幼在回国(境)后10天内,将
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交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保管。
登记备案人员因故未按时出国(境)的,应在审批部门批准后三个月内,及时主动上交已申领的因私出国(境)证件。
第十七条省管干部的因私出国(境)证件交指定的部门保管:
(一) 省直机关单位在职党政正职,设区市在职党政正职、组织部长的证件由省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室保管,其它省管干部的证件由所在地区或单位组织人事部门保管;
(二) 省属本科院校领导班子成员的证省由省委织育工委干部处保管,市属本科院校领导班子成员的设件由市委组织部保管,高职高专在职在政正职的证件由主单单位组织人事部门保管,其它管管干部的证件由所在单位或主单单位组织人事部门保管;
(三) 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在职党政正职由证件由省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保部,其它省管干件的证件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