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林工程建设公司党支部书记在专题组织生活会上个人对照检查的发言材料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们:
大家好。会前,我认真学习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青海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要求,并紧密结合《审计重要信息》和省纪委监委《关于以案为鉴净化修复林草系统政治生态的纪检监察建议》指出的问题,以及林草领域项目起底排查整治的工作要求,深入开展了谈心谈话,广泛征求了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我坚持把自已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以刀刃向内、自我革命的勇气,深入查摆了自身存在的问题,深刻剖析了问题根源,并明确了今后的整改方向。下面,我代表班子并结合我个人情况,作对照检查发言,恳请各位领导和同志们批评指正。
一、查摆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政治忠诚和政治生态建设方面
对照“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和“两个维护”的根本政治要求,我深刻反思,虽然能够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但在将政治忠诚转化为具体行动和实际成效上,还存在差距和不足。
一是理论学习与实践结合不够紧密,政治站位有待进一步提升。在学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总书记对青海“三个最大”省情定位的深刻论述时,存在“为学习而学习”的现象,满足于读过了、学过了,但在如何将这些思想伟力创造性地转化为指导我们公司园林工程建设的实践方略上,思考不深、行动不力。例如,在去年我们公司承建的“城西滨河公园”项目中,设计方案过多地强调了视觉效果和“网红”景观的打造,引进了多种外来观赏性植物,而对本土树种的适应性、生物多样性的保护以及项目长期的生态涵养功能考虑不足。这表面看是技术选型问题,实则是我作为支部书记,未能将筑牢国家生态安全屏障的政治责任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未能带领团队深刻领会“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并将其贯穿于项目规划、设计、施工的全过程,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仍需加强。
二是执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够绝对,党内政治生活存在“庸俗化”倾向。作为支部书记,我能够带头遵守党的政治纪律,但在营造和维护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上,有时标准不高、要求不严。满足于“不出事”,对一些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警惕性不足,斗争精神有所弱化。例如,在支部的日常工作中,对于个别党员干部在非正式场合发表的一些与中央方针政策存在“温差”的言论,有时碍于情面,只是简单提醒,未能严肃地进行批评教育,未能旗帜鲜明地予以纠正。这反映出我在维护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净化政治生态的责任感上存在短板,对“严守”二字的理解和执行还不够彻底。
(二)压紧压实全面从言治党主体责任方面
对照“主体责任”这一核心要求,我清醒地认识到,尽管公司党支部能够定期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但管党治党的压力传导仍然存在“上热中温下冷”的现象,全面从严的要求未能完全落到实处。
一是“一岗双责”落实存在偏差,重业务、轻党建现象依然存在。作为支部书记和公司主要负责人,我有时会不自觉地将更多精力投入到抓项目进度、抓工程质量、抓市场开拓等具体业务上,而对党建工作特别是党员干部的日常思想动态和廉政风险防控抓得不够深入、不够细致。例如,在每季度的生产经营分析会上,我会花大量时间分析各项经济指标,但对于项目经理在分包队伍选择、甲供材料采购等关键环节的廉政风险,往往只是原则性地强调几句纪律要求,缺少常态化的、有针对性的廉政谈话和监督检查。这种“一手硬、一手软”的状况,实质上是没有把抓好党建作为最大的政绩,主体责任的落实存在“温差”。
二是警示教育形式单一、效果不彰,未能真正触及灵魂。尽管我们组织了多次警示教育活动,但多以传达文件、通报案例为主,方式方法较为单一,未能做到以案为鉴、以案促改。例如,在学习省纪委监委通报的全省生态环保领域米占良、林小冬等典型案件时我们的支部学习仅仅停留在通读案情通报的层面,没有组织党员干部深入剖析案件背后的思想根源、制度漏洞和监管缺失,更没有紧密结合公司业务实际,深入排查我们在工程建设领域是否存在类似的风险点。这种“雨过地皮湿”的警示教育,导致“看戏”心态多于“入戏”反思,未能真正达到红脸出汗、警钟长鸣的效果。
(三)落实主管责任与内部管理监督方面
对照《审计重要信息》中反映的行业共性问题,以及公司高质量发展的要求,我深刻检视到,在履行主管责任、强化内部管理和监督方面,仍存在不少短板和漏洞。
一是制度执行存在“稻草人”现象,内部监督乏力。公司虽然建立了一系列规章制度,但在实际执行中,存在打折扣、搞变通的情况,监督制约机制未能发挥应有作用。例如,审计信息普遍关注资金使用不规范、内控制度不健全等问题。反观我们公司,在工程项目零星材料采购和现场签证管理上就存在明显漏洞。去年“青年林荫道”提升改造项目,项目经理张某为赶工期,多次以紧急采购为由,通过多张小额发票报销的方式,规避了公司关于大额采购必须集体询价的规定。作为审批人,我当时只考虑到项目进度的需要,未能严格审核其合理性和必要性,签批了字。这充分说明,我的主管责任意识不强,制度执行不力,让制度成为了“纸老虎”、“稻草人”。
二是政绩观存在偏差,发展理念未能完整贯彻。在面对工期紧、任务重、要求高的项目时,有时会急于求成,潜意识里存在“重显绩、轻潜绩”的思想,对工程的长期生态效益和可持续性重视不够。例如,为迎接上级检查,我们曾对某城市出入口绿化带进行应急改造,为追求“一夜成景”的视觉效果,采用了大量易于成活但生命周期短、生态价值低的草本花卉。这种做法虽然在短期内收到了“立竿见影”的效果,但违背了新发展理念中“功成不必在我”的精神境界,也与习近平总书记要求青海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指示精神相悖,反映出我的政绩观还不够端正。
(四)规范林草项目招投标方面
招投标领域是腐败问题易发高发的关键环节,也是此次纪检监察建议和项目起底排查整治的重点。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纪律要求,我感到我们在这方面的工作还有很多不严不实之处。
一是存在规避招标的风险和倾向。林草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存在将项目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的现象,这一问题在行业内具有普遍性。我们公司虽然没有发生严重的违规案件,但类似的思想苗头和操作风险是存在的。例如,在前年实施的“西山生态修复”一期工程中,为了加快进度,我们将总工程量接近公开招标限额的项目,以“设计施工一体化”和“后续养护”等名义,拆分成了两个合同,分别进行了邀请招标。我当时作为主要决策者,主要考虑的是项目启动的效率,而对这种做法可能带来的廉政风险和程序合规性问题认识不足、把关不严。
二是招投标过程中的监督制约机制不够健全。我们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构成较为单一,主要以公司内部的技术和业务骨干为主,纪检监督力量和外部专家参与不足,容易导致“人情标”、“关系标”的产生。例如,在“文化公园景观提升”项目的招标过程中,一家长期与我们合作的施工单位在技术标上并无明显优势,但最终凭借商务标的微弱优势中标。事后反思,我在评标前的沟通环节,曾向评委介绍过这家单位“配合度高、历史合作愉快”,这种言语上的倾向性,虽然没有直接指令,但客观上可能对评委的独立判断构成了不正当影响,这是典型的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的风险点必须深刻警醒。
(五)强化干部队伍教育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