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实行民主推荐,是《干部任用条例》的明确规定。实践证明,坚持实行民主推荐,有利于扩大干部工作中的民主,有利于选准用好干部,有利于克服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但从《干部任用条例》颁布实施情况看,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在民主推荐环节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一、主要问题
集中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范围存在局限性。按照《干部任用条例》的规定,民主推荐党政领导干部,主要由同级领导班子成员和下一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参加。也就是说,领导干部的人选,要由这一范围中的多数人来推举产生。较之由少数人选人的做法,这是一个明显进步。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一人员范围的局限性逐步凸现。一是一些重要职位的推荐人员范围偏小,基层干部、普通党员、群众未能以适当的方式和途径参与民主推荐,推荐结果的公认程度仍然不高。二是虽然在一定范围内推荐干部,但并未从根本上改变由少数人选人的状况,只不过是少数人变成了一个特定的干部群体,还是由干部来选干部。同时,由于是在特定的群体中推荐干部,存在着有关方面事先“统一思想”、打招呼等非正常行为的可能性。三是由下级领导成员来推荐上级领导班子成员,难以摆脱因利害相关带来的影响。一方面,参加民主推荐的下级领导成员,本身也属于被推荐对象的范围;另一方面,下级领导成员为了使被推荐上去的对象对自己有利,在很大程度上,他所推荐的人要么是已经帮助过自己的,要么是将来可能对自己有帮助的。这些情况的出现,必然影响民主推荐结果的客观公正性。
2、民主推荐的工作方法比较粗放。一是民主推荐会议时间过短,一个有重大影响的领导干部人选,往往在很短时间内推荐完毕。参加民主推荐会的人员,会前、会中都缺少对拟推荐人选的思考,其推荐的人选很难说是经过深思熟虑、确实认为是符合拟任职位要求且素质优秀的。二是民主推荐会议提供的材料过少,除了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干部名册外,大都没有其它资料供与会人员参考。这样,虽然与会人员可以独立思考,但由于缺少对符合条件的干部的了解,有时也难以作出理性、准确的选择。事实也正是如此,在一些市、县较多的地方,由于缺少沟通和交往,有关负责人之间互不了解、不熟悉是客观存在的。三是民主推荐会议程序过于简单,大多数情况下只有推荐职位说明和填写推荐表两项,缺少独立酝酿程序,不利于充分发扬民主。四是民主推荐形式过于单一,仅局限于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对于其他方式的推荐,缺少相对应的渠道和平台。
3、在民主推荐结果的运用上仍然有以票取人的倾向。群众公认,是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的一项基本原则。尽管《干部任用条例》强调,要“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而在实际操作当中,却往往把群众公认具体化为民主推荐得票率高,将那些得票率高的干部作为考察对象,并进入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下一程序。这就是民主推荐结果运用的取高性。一方面,民主推荐结果运用的取高性是普遍存在的。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基本上都是按照得票率高低来运用民主推荐结果,因为只有取高者才能服众,对各方面才好交待,除非有充分的理由来否定得票率高者。另一方面,民主推荐结果运用的取高性是直接起作用的。也就是说,在确定考察对象时,得票率高低是基本的取舍标准,票高者取之,票低者弃之。同时,民主推荐结果运用的取高性是被比较普遍地接受的。不少干部群众认为,既然实行了民主推荐,就要尊重推荐结果,也就是要按得票率来确定考察人选。这就进一步强化了民主推荐中“票”的作用,以票取人的问题变得更加突出。
4、民主推荐的导向作用出现偏差。一些干部为追求较高的得票率,产生了趋票性倾向。所谓趋票性,是指对民主推荐票的刻意偏好。这种刻意偏好,可能有两种表现,一种是通过努力工作来追求干部群众的公认,这是干部队伍的主流;另一种是把心思和精力放在非正规渠道甚至是旁门左道上。后一种情况又带来两个问题:一是“以票论事”。不少干部把所要干的事情与民主推荐的得票率联系在一起,只要是有利于提高得票率的事情,就争着去做;凡得不到票甚至是可能丢票的事情,就少做或不做。因此,做热热闹闹的事情、搞表面文章的人多了,做给上级领导、做给新闻媒体看的人多了。二是“以票交人”。也就是以“我”的升迁为中心,最大限度地争取每一张推荐票。对列入参加民主推荐人员范围的干部,处处逢迎,能给好处就给好处,能不得罪就不得罪,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提高自己的得票率。因此,敢于坚持原则、敢于批评的人少了。除此之外,还有少数干部以推荐前打招呼、请客送礼,甚至是封官许愿等方式,不择手段地获取推荐票。这种情况,是新形势下跑官要官的又一种表现方式,严重违背了《干部任用条例》关于民主推荐的有关规定。
二、原因分析
民主推荐环节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应该认真加以剖析和思考。
首先,关于民主推荐环节规定的科学性不够。一是设置不够科学。主要反映在参加人员范围和推荐程序的设定上。在参加人员范围方面,只规定了同级班子成员和下级班子主要领导成员,而对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特别是基层需要参加的人员,则语焉不详;在推荐程序方面,缺少与会人员独立思考和向同级党委通报推荐结果的设定。二是方法不够科学。虽然作了对不同职务层次人员的推荐票分别统计的规定,却未能提出处理全数统计与分层统计结果,进而形成综合统计结果的科学方法。而这又是一个必须面对的重要问题。例如,两个全数统计结果基本接近的人选,一个在同级领导班子成员中得票率高,一个在下级班子主要领导成员中得票率高,应该按照何种方法科学合理地进行取舍?三是表述不够科学。《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这种表述缺乏明确的规定性。虽然要求把民主推荐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但事实上,往往只能作为唯一的依据;虽然要求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但什么叫作“简单”则没有作出具体界定。
其次,对群众公认原则存在片面性认识和理解。群众公认,应该包括突出的工作业绩、较好的群众基础,并得到多数群众的支持和拥护。但在实际工作中,对这一原则的理解和把握往往出现偏差。一是把干部公认等同于群众公认。不能否认,群众是有层面的,相对于上一级领导职务来讲,处在下一级职务的干部便是群众。现在普遍的做法是把这一层面的干部公认等同于群众公认。而事实上,这同真正意义上的群众公认是有极大区别的,有时结果甚至是相反的。二是把民主推荐当作体现群众公认的唯一方式。忽视了群众公认的其他方式,如来自基层的抽样调查,人大、政协和有关社会团体的反映、评价等。在这种简单模式下,极易出现信息失真的情况,进而影响干部民主推荐的质量。三是把民主推荐结果简单地作为群众公认的结果。认为干部的民主推荐得票率高,群众公认度就高;民主推荐得票率低,群众公认度就低。应该说,在多数干部群众都能出以公心的情况下,这种对应关系是成立的。然而大量的事实表明,也有其他各种复杂情况的存在,不能简单地把民主推荐结果与群众公认结果等同起来。
再次,对民主推荐结果进行简单取舍形成了错误导向。应该肯定,民主推荐结果是对民意的一种反映,必须在干部工作中予以正确运用。然而在实际工作当中,在相当程度上这种运用变成了对民主推荐结果的简单取舍:单纯地以票高或票低来决定考察对象人选。实际上,干部工作是非常复杂的。分析起来,干部得票率高的原因,主要有五种:一是素质优秀、业绩突出,各方面一致公认;二是做老好人,只“栽花”不“种刺”;三是大家希望这个干部通过提拔离开本地方、本部门;四是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是在其手上提拔和成长起来的;五是个人利益的取舍,看谁上了对自己有利。在风气不够好的地方和单位,得票情况与群众公认完全相反的情况都会存在。可见得票率高的干部中有优秀干部,但不都是优秀干部,可能还会有差干部。干部得票率低的原因,有三种:一是干部自身素质条件差,工作业绩差;二是埋头工作、不事张扬,为外界所不了解,知名度不高;三是敢于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不怕得罪人,而方法有时比较简单。这说明,得票率低的干部中有差干部,但不都是差干部,可能还会有好干部。情况的复杂性要求我们不能简单地对民主推荐结果进行取舍,否则,就会背离公平公正的原则,形成错误导向,并伤害一大批公道正派、埋头苦干干部的感情和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