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
工作手册
**公司党委
2021年
“第一种形态”的适用情形
公司党委在日常教育管理监督中,发现所属党支部或党员干部存在以下情形,情节轻微的,应当运用“第一种形态”予以处置: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落实党中央、市委决策部署态度不坚决、效果不明显,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不到位的;
(二)党的思想建设不力,学懂弄通做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流于形式,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的;
(三)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领导干部议事决策规则、重大事项请示报告、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制度不规范,落实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不规范的;
(四)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持续整治“四风”不够有力,工作中存在搞形式、走过场倾向或者有遇事推诿、推卸责任现象的;
(五)在秉公用权、廉洁用权方面,存在苗头性问题,或者党员群众有反映的;
(六)联系群众不密切、服务群众不深入,解决群众合理诉求不及时不到位的;
(七)加强党的纪律建设不力,日常教育管理监督不够严格,在分管范围内发生轻微违规违纪问题的;
(八)执行党内法规不严格,在领导、统筹、牵头、配合、监督等方面履责不力的;
(九)个人行为与党员身份不符,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或者家风管理不够严格,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有负面反映的;
(十)其他需要运用“第一种形态”的情形。
“第一种形态”的实施主体
根据党员干部党的组织关系、干部管理权限,确定“第一种形态”的实施主体。
(一)实施对象为公司党政主要负责人的,一般应由集团主要负责人或者委托集团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组织,根据问题线索内容由集团总部相关责任部门承办;
(二)实施对象为公司其他领导班子成员的,一般应由集团委托公司主要负责人组织,也可由集团领导班子成员组织,根据问题线索内容由集团总部相关责任部门承办;
(三)实施对象为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的,应由公司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组织,由公司党工部承办;
(四)实施对象为公司一般管理人员的,应由公司党委指派其所在党支部书记组织,由实施对象所在部门承办。
实施主体要做好实施后跟踪落实,加强对受处理对象后续的关心和教育,综合研判处理效果,切实发挥批评教育提醒帮助作用。
公司党工部负责每季度汇总公司“第一种形态”实施情况。
“第一种形态”的启动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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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XX公司2021年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工作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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