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xx市创建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重点任务安排意见 
2022-03-11 247

2022年xx市创建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重点任务安排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精神,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中央和xx省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总体部署,有效推进我市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创建工作,确保我市顺利通过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考核验收。按照《xx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和《xx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建设指标》(xx发〔2021〕48号)规范要求,现将2022年创建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重点任务安排如下:

一、总体目标

按照规程中6大领域10项任务43项指标具体要求,强化工作措施,推进各项重点任务,推动全市生态文明建设不断取得新成效,确保2022年顺利通过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考核验收。

二、工作任务及责任部门

指标1:制定实施生态文明建设规划

为进一步提高全市生态文明建设水平,深入贯彻落实国家、xx省有关生态文明建设的最新要求,修编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全面落实规划中各项重点任务,全力推动生态制度、生态安全、生态空间、生态经济、生态生活和生态文化建设六大类重点工程项目落地见效。(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城管委各成员单位)

指标2:党委政府对生态文明建设重大目标任务部署有效落实

市委、市政府领导班子定期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积极落实国家、xx省有关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和重大政策,通过常委会、中心组等形式学习生态文明建设相关思想、文件,研究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遇到的突出问题;针对环境保护方面突出问题,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与各类专项督察,印发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文件,进一步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确保生态文明建设工作顺利进行。(牵头单位:市委办、市政府办,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区政府)

指标3: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占党政实绩考核的比例≥20%

积极探索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制度,建立生态文明建设党政同责、失职追责的领导机制,不断完善党政生态环保目标责任书和相关部门环保目标任务书制度,强化对县区“党政同责”、各部门环保“一岗双责”落实情况的考核评价。通过强化生态文明考核,抓紧抓实抓细生态文明建设各项任务。(牵头单位:市考核办,配合单位:市城管委各成员单位)

指标4:深入推行河长制、林长制

全面建立市、县、镇、村四级河长体系,各级河长由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建立健全河湖管理保护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强化考核问责,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统筹治理上下游、左右岸,实行一河一策、一湖一策,解决好河湖管理保护的突出问题。拓展公众参与渠道,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和保护河湖的良好氛围。建立河湖管理保护信息发布平台,通过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告河长名单,在河湖岸边显著位置设置河长公示牌,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各级河长牵头组织对侵占河道、围垦湖泊、超标排污、非法采砂、电毒炸鱼等突出问题进行清理整治,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对跨行政区域的河湖,要明晰管理责任,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实行联防联控。严禁以各种名义侵占河道、围垦湖泊、非法采砂,集中整治岸线乱占滥用、多占少用、占而不用等突出问题,恢复河湖水域岸线生态功能。排查入河湖污染源,加强综合防治,严格治理工矿企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畜禽养殖污染、水产养殖污染、农业面源污染,改善水环境质量。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实现河湖环境整洁优美、水清岸绿。(牵头单位:市水利局,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区政府)

深入贯彻落实《xx市全面推行林长制实施方案》,加快建立完善市、县、镇、村四级林长制体系,构建党政同责、属地负责、部门协同、源头治理、全域覆盖的森林资源和生态空间保护管理长效机制,确保山有人管、林有人造、树有人护、责有人担。加强部门联动,严格落实各成员单位职责,依法查处各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尽快出台林长制考核、工作督查等相关配套制度,加强对全市林长制工作的督查指导和考核,实现林长制工作的实体化推进。(牵头单位:市林业局,配合单位:市林长制各成员单位,各县区政府)

指标5:生态环境信息公开率100%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5号)、《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1号)、《关于加强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环发〔2013〕74号)等要求,指导监督重点排污企业主动公开企业环境信息。鼓励公众对政府环保工作、企业排污行为进行监督评价。全力构建网格化环境监管和环境应急管理体系,不断完善生态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制度和公众监督举报反馈机制,确保政府主动公开生态环境信息和企业强制性生态环境信息公开率达到100%,推动生态环境领域治理能力现代化。(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各县区政府)

指标6: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依据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和技术规范,对编制的土地利用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确保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率达到100%。(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各规划编制部门,各县区政府)

指标7: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有效开展

严格依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财资环〔2020〕6号)、《xx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陕办发〔2018〕28号)、《xx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试行)》《xx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办法(试行)》(xx发〔2020〕9号)和《xx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实施办法》(陕财办资环〔2019〕31号),有效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和案件办理,做到应赔尽赔。(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各县区政府)

指标8: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覆盖率100%

严格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及《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版)》,将辖区内属于排污许可管理范围内的固定污染源100%纳入排污许可管理,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各县区政府)

指标9: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提交情况审核率100%

审批部门严格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对依法发放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应当提交的执行报告提交情况进行审核;不断增强排污企事业单位持证排污、按证排污的意识,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各县区政府)

指标10:环境空气质量不降低并达到考核目标,优良天数比例、PM2.5浓度下降幅度持续改善

启动新一轮蓝天保卫战,以冬防百日攻坚、“春雷”行动、散煤削减“清炉”行动、“散乱污”整治为抓手,坚持和完善蓝天保卫战的有效做法,持续推进治霾六项措施落实,进一步降低PM2.5浓度,推动O3污染的协同控制,完善城市大气环境综合管理体系,持续提高区域大气污染协同治理和科技治霾水平,推动多污染物减排协同增效。深入实施涉气重点工业企业达标排放;加强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全面落实建筑施工“六个100%管理+红黄绿牌结果管理”制度,加大道路清扫保洁力度;重拳整治高排放老旧机动车污染问题,严格落实机动车环保检验前置;加大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严控农作物秸秆及生活垃圾露天焚烧;持续实施增绿工程。强化区域联防联控和重污染天气应对,建立“大气治理指挥调度群”和常态化联合督察机制。(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工信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气象局,各县区政府)

指标11:水环境质量不降低并达到考核目标;水质达到或优于III类比例逐渐提高;消除劣V类水体;黑臭水体完全消除

以水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全面落实河长制、湖长制,统筹水资源利用、水生态保护和水环境治理,协同推进地表水与地下水、岸上与水里、陆域与河流保护和治理,促进水环境管理从污染防治为主逐步向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并重转变。严格水生态环境管理,按源头抓好水污染防治,分流域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分类别做好水体环境保护。督促相关县区、部门完成水污染防治各项工作任务,强化调度通报。督促推进沿江重点镇、工业集聚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实施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确保汉江、嘉陵江出境断面水质稳定达到Ⅱ类。(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配合单位:市工信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区政府)

指标12:生态环境状况指数不降级

配合中、省完成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和考核,掌握县域生态系统环境质量动态变化,及时预警环境风险。以市县级饮用水源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世界地质公园及公益林、农田水利等建设和保护为载体,着力提升植被覆盖指数和水网密度指数,降低土地胁迫指数、污染负荷指数,不断提高环境限制指数,确保生态环境状况指数不降级。(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各县区政府)

指标13:林草覆盖率不降低

依托新一轮退耕还林、人工造林、重点防护林工程建设、义务植树和道路绿化造林项目,推进城乡绿化、造林绿化,加强生态公益林保护,确保森林面积、蓄积稳步增长,森林质量大幅提升,形成以生态建设为主线、重点林业工程建设为依托的健康稳定的森林生态体系,确保全市林草覆盖率不降低。(牵头单位:市林业局,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城管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区政府)

指标14:开展生物物种调查评估,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率≥95%,外来物种入侵不明显,特有型或指示性水生物种保护率不降低

开展生物物种调查评估。依法保护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野生动植物,禁止对野生动植物资源进行乱捕乱采和破坏,实现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良性循环和永续利用。加强对外来入侵物种的防范和控制,加大对内对外检验检疫力度,建立重点防治区域管理制度和有害生物应急预警机制,提高外来物种的监控和治理能力。加大对自然保护地的保护管理力度,确保外来物种不对行政区生态系统的结构完整与功能发挥造成实质性影响,未导致农作物大量减产和生态系统严重破坏。加强特有性及指示性水生物等关键栖息地保护力度。根据保护需要,在重要水生生物栖息地划定自然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区、重要湿地,将各类水生生物重要分布区纳入保护范畴。加强保护区能力建设,改善保护区管护基础设施,强化保护区管理,切实有效发挥保护区功能。定期对自然保护区人类活动进行遥感监测和实地核查。严格执行禁渔期、禁渔区等制度,逐步扩大制度落实范围,坚决打击非法捕捞行为。(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林业局、市农业农村局,配合单位:市水利局,各县区政府)

指标15: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率100%

以确保危险废物全部依法安全处置为目标,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包装、运输及处理处置全过程、全方位的跟踪管理制度。规范产生单位危险废物管理,坚持完善的申报登记制度,建立全市涉危信息数据库,进行数字化管理。认真落实危险废物产生企业管理计划制定和备案工作,不断加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达标考核力度,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持续开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专项整治,严厉打击非法倾倒、转移、处置危险废物违法行为。确保全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率达100%。(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工信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健委、市应急管理局,各县区政府)

指标16:建立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制度

严格建设用地准入管理,对涉及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以及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在用地规划、土地收回收购、供地、改变用途、开工建设等环节,实施严格的准入管理。建立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实施动态管理。将需要实施风险管控、修复的地块纳入名录,列入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达到风险管控、修复目标且可以安全利用的地块,可以申请移出名录;未达到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工信局、市城管局、市住建局、市应急管理局,各县区政府)

指标17:建立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机制

健全完善环境应急管理体系,加强环境应急物资库管理,督促风险企业做好应急物资储备,整合社会各方物资资源,多渠道储备环境应急物资,夯实应急物资储备基础。将环境风险纳入环境功能区划、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环境执法等环境管理体系,推进工业园区和企业应急预案编制工作,提高企业应对能力。通过建立跨区域水、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合作机制,树立协同防控、合作共赢的理念,共同应对跨区域突发水、大气环境事件和重污染天气,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应对能力。协调组织开展突发环境应急演练。加强节假日的应急值守,落实节假日24小时应急值班人员,妥善应对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确保2022年不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责任事件。(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工信局、市城管局、市应急管理局,各县区政府)

指标18:自然生态空间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功能不降低

构建区域生态安全格局,完成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工作,编制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设立生态红线区域保护标志。建立严格的生态红线管理制度,制定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明确各地各部门、各责任主体的保护职责。严守生态保护红线,落实红线管控要求,严格管控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的开发建设活动,确保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主导生态功能不降低。加强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以及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保护,强化监督工作,建立常态化自然保护地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开展遥感监测和实地核查,督促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细化职责,落实主体责任,完善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体系。(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市城管局、市应急管理局,各县区政府)

指标19:河湖岸线保护率达到上级管控目标

加快编制《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全面启动河湖划界相关工作,依法划定河湖保护范围,严格划定岸线保护区、保留区、限制开发区、开发利用区,明确分区管理保护要求。强化岸线用途管制和节约集约利用,严格控制开发利用强度,最大程度维护河湖岸线的自然形态,完成省级管控目标。(牵头单位:市水利局,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区政府)

指标20: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达到上级管控目标,保持稳定或持续改善

深入推进节能降耗,加强全过程管理,实施能源总量和强度双控。开展重点工业用能单位节能低碳行动,实施重点产业能效提升计划;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大力推广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上的应用;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推广节能与新能源交通运输装备;开展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创建活动。确保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达到省级考核要求,保持稳定或逐年持续改善。(牵头单位: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市政府办、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统计局,各县区政府)

指标21:单位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达到上级管控目标,保持稳定或持续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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