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用车管理制度
2022-03-31 288

  

公务用车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央八项规定、省委九项规定和市委、区委十条规定,规范机关公务车辆管理,提高公务车辆使用效益,节约经费,确保运转有序和行车安全,按照市纪委关于公车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对原有制度进行了修改完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机关公务车辆,是指机关从事公务活动的用车。  

第三条车辆管理的内容包括车辆日常管理、调度与使用、维修与保养、车辆费用管理、驾驶员管理等。  

第四条公务用车保障范围  

一是应急公务用车保障。  

二是交通补贴范围之外公务出行用车保障,即为政府10公里以外的公务活动出行提供保障。交通补贴范围内的公务出行,上、下班和其它公务活动出行,可以自驾私车。提倡公务人员乘坐公交汽车或租赁营运的士车辆等交通工具,确保公务出行;  

三是团体专项调查研究、考核、督查、视察、公务接待用车保障。  

四是跨部门综合执法用车保障。  

第五条机关车辆管理坚持有利工作、集中安排、统一调度、注重节约、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日常管理  

第六条严格车辆管理。固定车辆驾驶人员,不得将车  

辆借与他人驾驶,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员自行承担。车辆行驶必需的相关随车证照(资料)由驾驶员负责妥善保管。车辆钥匙统一由司机自行保管。  

第七条严格控制车辆运行费用。切实加强车辆用油管理,严格执行加油登记制度。加油时由司机自行持加油卡到指定加油站加油,并取回交易凭证,交易凭证由司机填写车辆、日期、里程、加油人,党政办根据凭证做好登记,并核对公里数。每月向分管领导进行汇报,准确掌握每台车的耗油情况。党政办要随时掌握加油卡的资金余额,需要补充时提前向上级报告,及时充值。原则上不得用现金加油。  

第八条严格执行公车使用登记制度。党政办统一印制《公务用车派车单》(以下简称《派车单》),每台车辆均要建立出行记录台账,需用车部门向党政办申请填写《派车单》(出车部门、申请人、出车事由、地点、里程等),并经用车人签字确认。驾驶员要妥善保管《派车单》,不得遗失。  

第九条严格执行车辆出入登记。公务用车因公外出时,需向党政办报备,出车结束返回时,停放在指定位置。正常上班时间,未外派公出的车辆必须停放在机关;周一至周五的下午下班后,机关所有公务车辆原则上应停放在机关院内,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单位停放的,需按程序报备。驾驶员必须确保车辆的安全,如出现车辆损坏、丢失等情况,一切经济损失由驾车人员自负并追究相应的责任,同意该车在外停放的主管领导承担相应责任;周五下午下班后至星期日,机关所有公务车辆必须回单位停放(因公务出行需要用车时,驾驶员到单位开车,用完后立即将车开回单位停放);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除值班车辆和应急执法车辆外,其他车辆须封存停驶。  

第十条严禁公车私用私驾。禁止将公车用于婚丧喜庆、休闲度假、探亲访友等非公务活动,原则上不允许用公车接送领导上、下班。机关驾驶员不得公车私用,一经发现并证实,由驾驶员自行承担所有费用,驾驶员公车私用两次以上(含两次),给子相应的纪律处分,并扣发年终考核奖200  

元/次;机关干部职工(含离退休职工)确因生病等特殊情况需要用车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党政办安排。  

第三章调度与使用  

第十一条规范用车审批与调度。机关所有公务车辆  

由党政办统一调度安排。在市内(含隶属衡阳市管理的县、市)的一天以内的公务用车,由党政办分管领导批派;出衡阳市以外或二天以上的公务用车,需提前1天中请,由党政主要领导批准.驾驶员一律凭《派车单》出车,发生的过路、过桥费票应由用车人签字。  

第十二条严格控制长途用车,长途用车是指因工作需要到市外的用车,为减少长途行车安全隐患,节约能耗和费用,严格控制长途用车.因特殊情况确需长途用车的,出行达到3人以上或出行时间在2天以上(含2天)、5天以内(含5天)的用车,必须由党政主要领导审批。  

第十三条切实保障应急(执法)用车。应急用车主要是指因处置突发事件、开展紧急行政执法行动以及发生其他应急状况时的用车,应急用车由党政办临时调派,司机要随叫随到,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为保障应急工作用车,正常上班时间的应急用车由党政办统一安排调度,节假日及正常上班时间以外的应急用车需由党政主要领导确认后方可使用。驾驶员需保证车辆燃油充足、车况性能优良。  

第四章维修与保养  

第十四条驾驶员对自己驾驶的车辆应当勤检查、勤维护,按时进行保养,确保车容整洁、车况良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防事故发生。  

第十五条车辆的维修、保养,须在指定的厂家进行;指定厂家无法完成的维修项目由驾驶员提出申请,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可到其他厂家维修;因公需要到市外进行维修的,还需报党政主要领导、纪委同意批准。  

基本保养驾驶员填写《公务用车保养/维修清单》,800元以内项目经党政办核实、分管领导批准后进厂维修、保养车辆。  

车辆维修驾驶员发现车辆异常或出现明显故障时,驾驶员应及时向党政办报告,经核实,确需进厂维修的,填写《公务用车保养/维修清单》,经分管领导签字报行政主要领导批准后进厂维修。  

配件存查车辆保养和维修后,驾驶员应仔细核对保养与维修项目,在保养维修单上签字,做到配件与清单相符。  

检收验车党政办与驾驶员要共同对维修好的车辆进行收车检验,确定车况是否正常。因公外出途中车辆发生故障需临时维修的,用车人应电话告知党政办,报行政主要负责人、纪委同意后,方可就地维修。驾驶员持有效票据进行费用核销。私自维修的,费用自行承担。  

第五章车辆费用管理  

第十六条车辆相关费用报销必须实事求是,一经发现并证实乱报费用等违反规定的行为,一律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车辆维修、保养费用驾驶员不直接结账,只在维修厂家签字确认,由党政办每季度或每半年统一结算;费用报销由党政办一办理,按照程序签字后予以报销。  

第十八条机关公务车辆因工作需要产生的停车费过路费等应由单位承担的费用,由驾驶员填制费用报销单,依规依程序签字后予以报销。严禁大手大脚、损公肥私,经核实属弄虚作假从中谋利的,从严从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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