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推荐优秀共青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以下简称“推优”),是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充实党的新生力量的需要,是党赋予共青团组织的一项光荣任务。为保持和增强共青团的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共青团“推优”工作,有效提升青年党员质量,根据《党章》、《团章》和集团公司总公司关于推优入党的有关意见和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推优”工作要在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团组织既可推荐团员中的入党积极分子成为党的发展对象,也可推荐团员中的入党申请人成为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团组织应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夯实“推优”工作基础。基层团干部应加强学习,掌握发展党员工作的方针和要求,规范“推优”程序,强化培养过程,提高“推优”能力。
第三条团的基层组织应当把“推优”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认真落实“28周岁以下团员青年入党,一般应从团员中发展;发展团员入党一般应经过团组织推荐。使‘推优’工作逐步成为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要渠道,使共青团员成为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要来源”的要求。
第二章推荐对象和推荐条件
第四条凡年龄在18—28周岁,参加团内生活一年以上,积极支持和参加团组织工作,自愿申请入党,经过培养教育,基本具备或接近党员条件的优秀团员,均可作为推荐对象。
第五条“推优”的具体条件是:
(一)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和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心,坚决拥护并自觉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具有高度是事业心和强烈的责任感;
(二)能够模范履行和正确行使团章规定的团员义务和权利;
(三)出色完成了所在岗位上的学习、劳动和工作任务,受到广大团员青年的好评;
(四)在本职岗位上以及团组织的各项活动中发挥了模范带头作用。
第六条“推优”工作要与发展党员工作的重点紧密结合,要把培养推荐生产一线和关键岗位上的优秀团员作为“推优”工作的重点。
第七条获得集团总公司以上表彰的优秀团员,提出过入党申请,团组织可优先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推荐,党组织可直接列为发展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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