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建共治共享 依法建设平安新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平安建设条例》解读专题党课
2022-04-12 1197

共建共治共享依法建设平安新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平安建设条例》解读

 

2021年9月28日,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全票通过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平安建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针对自治区经济体制改革、社会结构变动和利益格局调整的现实情况及社会治理领域出现的问题,聚焦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平安中国建设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完整准确贯彻党中央治疆方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关于平安新疆建设的一系列安排、部署,围绕明确平安建设指导思想,明确工作体制机制,深化平安建设重点任务,压实平安建设职责,动员组织公民和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平安创建活动,强化不依法履职的法律责任等,对依法开展平安建设作出了一系列制度安排。条例的出台实施必将有效促进新时代平安新疆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提升,为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提升各族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一、为什么要制定出台条例

平安是老百姓亘古不变的期盼,是新疆各族群众最基本的民生需要。随着社会发展进步,人民群众对平安的需要呈现出多样化多层次多方面的特点。平安已经从传统意义上的生命财产安全,上升到安居、安业、安康、安心等,内涵外延不断拓展,标准要求更新更高。2020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对平安中国建设作出重要指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意义重大,要求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共建共治共享,聚焦影响国家安全、社会安定、人民安宁的问题,深入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深化平安创建活动,加强基层组织、基础工作、基本能力建设,全面提升平安中国建设科学化、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水平。同时召开的中央政法委平安中国建设工作会议,明确指出了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的总体要求、基本路径、工作重心、发展方向、根本目的。另一方面,在自治区党委的坚强领导下,我区平安建设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积累了许多行之有效的经验,这些有益的经验和做法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上升为法制规范,成为平安新疆建设的法治保障。1994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制定出台的《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虽经1997年、2009年两次修改,但其内容、名称、工作目标和工作职责等都已经不适应新时代的新要求,按照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央新的决策部署的要求,制定平安建设地方性法规紧迫且必要。

二、条例的制定过程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将制定平安建设法规作为重点项目列入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经自治区党委批准启动制定工作。自治区党委政法委牵头组成工作专班,邀请部分专家学者参与起草工作。经深入研究论证,广泛调研后形成条例草案初稿。之后,起草工作小组深入乌鲁木齐市、伊犁州、巴州、哈密市、吐鲁番市、阿克苏地区等9个州(市、地)、18个县(市、区)、36个乡镇(街道)进行调研,与各地政法系统有关领导、平安建设成员单位相关负责同志、州(市、地)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综治业务骨干共260余人进行深入交流,收集修改意见建议234条,对草案初稿逐条逐款进行反复推敲、完善,形成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又分别征求了63个自治区平安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14个州市地党委政法委意见建议,组织邀请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自治区司法厅和高等院校有关法学专家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立法论证。5月初,在提交常委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前,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组成立法调研组,赴伊犁州、阿勒泰地区及相关市县开展专项调研,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期间,监察和司法工作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两次向全疆各州(市、地)人大、自治区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建议,其中,初次审议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再次征求修改意见建议111条,均作了认真研究和吸纳。条例制定历时九个月,可以说凝聚了自治区各级平安建设相关单位、社会各界和立法机关的心血与智慧。

三、条例的总体框架和内容

条例共八章五十八条。在总则部分,明确了立法的目的和依据、平安建设指导思想、条例适用范围,平安建设工作内涵、工作任务、工作原则、工作方针、工作体制和工作保障等;第二章平安建设机构与职责(第十条至第十五条),主要明确了四级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的领导机制,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宣传教育、监督考核、治安防控等八项职责,成员单位和参与单位职责,各级综治中心(网格化服务中心)在平安建设中的定位和职责;第三章组织实施(第十六条至第三十五条)是条例的重点,明确了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和任务,重点规定了惩治违法犯罪、构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及运行体系、社会矛盾纠纷的调处和化解、特殊行业和领域管理、网格化管理、信息化建设,以及相关单位将平安建设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纳入法治宣传教育规划等;第四章社会参与(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二条),规定了政府购买服务机制,完善群众参与平安建设的组织形式和制度化渠道,从组织动员、引导群众参与平安建设,企事业单位与社会组织的履行平安建设社会责任,村居民做好辖区平安建设相关工作、双联户创建、家庭参与创建、志愿服务及见义勇为等角度对社会参与的方式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第五章创建与表彰(第四十三条至第四十七条),明确了区地县乡村五级开展平安建设创建表彰、表彰的程序以及创建、表彰的保障措施等;第六章监督与考核(第四十八条至第五十五条)明确了平安建设考核体系和考评方式,规定了“一票否决”的权限和实施范围;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至第五十七条)规定了在平安建设工作中,机关单位、其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未依法履行平安建设职责的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规定了条例实施的时间。

四、条例的亮点和特色

(一)坚持法治思维,一系列制度设计增强了条例的创新性和前瞻性。

条例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平安建设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以及中央、自治区党委关于平安建设的要求,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在自治区地方立法领域,首次规范平安建设工作责任主体,在第十条规定:“自治区、州(市、地)、县(市、区)、乡镇(街道)设立的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组织开展平安建设工作”、第十二条规定国家机关、武装力量、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作为平安建设联动和协调工作机制成员单位开展相关工作,在第十三条对参与机构平安建设工作职责作了明确;首次明确平安建设要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格局(第一条、第五条),首次明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网格化服务中心)的工作机制创新(第十四条)和基本职能(第十五条),首次明确了平安创建责任、表彰奖励(第五章),完善了平安建设组织实施(第三章)、目标责任制的监督、考核与奖励制度(第六章),完善了法律责任的设定(第七章)等。相关制度设计和规定,聚焦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战略布局,贯彻党中央治疆方略,坚持以法治思维引领平安新疆建设,具有前瞻性和创新性,体现了立法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

(二)坚持人民至上,凸显了立法的根本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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