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实践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实施办法
2022-04-23 400

关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实践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强化党内监督,加强对国资系统党员干部的日常监督管理,让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廉洁从业,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xxx省纪委《关于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xxx系统的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实践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应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抓早抓小,教育预防的原则,主要采取谈话提醒、廉政谈话、函询谈话等方式对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轻微违纪问题早打招呼、早提醒。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xxx委机关党员干部和监管企业各级党组织、党员干部。xxx委党委和组织人事处以及各企业党委、纪委、纪检监察室、党办等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相关职责,负责谈话的具体实施。

谈话分为谈话提醒、廉政谈话、诫勉谈话三类,谈话方式分为单独谈话和集体谈话,具体视情况而定。

 

 

第二章运用方式

第四条对于党组织和党员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运用第一种形态的有关方式进行谈话。

(一)遵守和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政治规矩、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不坚决的,不坚持党员标准,严以律己、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不强的;

(二)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不够严格、不讲团结协作、工作中闹无原则纠纷、不顾全局的;

(三)以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对待上级重大决策及工作部署,或消极应对、落实不力、工作滞后的;选人用人失察,或在选拔聘任干部时,不坚持原则,搞不正之风的;

(四)贯彻落实厂务公开及实现、维护企业员工根本利益不到位的;

(五)在涉及多个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中,牵头单位不及时主动沟通、协调,或者协办单位不积极支持配合,相互推诿或拖延不办的;

(六)在巡视、经济责任审计和监事会日常监督中发现有轻微违规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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