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工作研究报告
2022-05-01 830

XX县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工作研究报告

党员是政党肌体的细胞和政党活动的主体,党员队伍建设是政党建设的基础工程,及时处置不合格党员是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构成内容,新的时代下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工作,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要。随着党员队伍规模的不断发展壮大,部分党员中存在着诸如党性观念淡化、法制观念淡薄、组织纪律涣散、贪污腐败严重等一系列的问题,严重影响了执政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引起了人民群众的不满和社会矛盾的激化。在新的时代条件下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工作,严格党员标准和考核方法的制定,加强党员的监督和管理,持续推进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全面增强党的凝聚力和号召力。

1、党的十八大以来开展不合格党员处置工作的做法、成效、存在问题及原因。

县严格按照中央、省、市关于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要求,高度重视,切实履行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结合农村排查整顿农村发展党员违规违纪问题工作,扎实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各党(工)委书记是开展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安排部署和组织实施,并把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纳入党(工)委的重要议事日程,全面抓好工作的推动落实。二是做好宣传发动。认真学习传达《党章》和《关于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通知》(中组发〔2014〕2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并就做好此项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各党(工)委对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进行全面动员、系统部署和广泛宣传,为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营造舆论氛围。三是深入调查摸底。结合基层走访调研,通过调阅党费收缴及党员档案等有关资料,查清每个党员参加组织生活、交纳党费、党员资格情况。通过开展党员评议工作,了解党员的现实表现、完成任务、发挥模范作用等方面的情况。重点了解掌握超过半年未与党组织联系的党员人数及分布情况,对清理出来的问题及时进行梳理汇总,建立完善党员基本信息台账,真正做到了底子清、情况明、信息准,为处置不合格党员做好准备。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党员队伍建设,习近平总书记对做好新时代党员教育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党中央先后修订、出台了《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等重要党内法规制度,为管党治党特别是做好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有力推动形成全党从严从实抓党员教育管理的良好态势。通过开展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县各级党组织进一步认识到做好新形势下党员工作的重大意义,把思想和行动坚决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市委工作安排上来,坚决落实县委有关工作要求,建设了一支信念坚定、政治可靠、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纪律严明、作用突出的党员队伍,不断提升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力、生命力。

在开展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存在以下三个问题:一是标准难界定。年轻党员为了生计常年在外务工,党费靠家人代缴,党组织与流动党员的沟通基本上是电话、微信联系等方式,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出现鞭长莫及,有时难以掌握真实情况。二是认识难统一。部分党员认为处置不合格党员是一项得罪人的工作,碍于面子,觉得差不多就行了,评议中有时不能表达真实意见;有的党组织负责人认为处置一个党员,不仅程序复杂,还要投入大量精力帮教,觉得出力不讨好。三是合力难形成。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的社会氛围、舆论氛围尚未完全形成,基层党组织负责人都认识到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有利于加强对党员的管理,但对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还存在一定的畏难情绪,各级党(工)委牵头抓总,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的运作机制还未完全形成,合力不强。

2、组织处置的基本概念。什么是不合格党员,什么是组织处置;党员有哪些表现应给予限期改正处置,有哪些表现应给予除名处置。

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清理出党组织中不合格党员包括两类: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党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工作的党员。依据中组部2014年发布的《关于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通知》,不合格党员的认定标准主要有6条,分别涉及到理想信念缺失、政治立场动摇、宗旨观念淡薄、工作消极懈怠、组织纪律散漫和道德行为不端,这是对不合格党员标准最为明确的认定,符合新时代条件下“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根本要求。

根据党章和有关规定,组织处置方式分为限期改正、劝其退党、除名。

党章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党员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党的支部应当对他进行教育,要求他限期改正。《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对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但本人能够正确认识错误、愿意接受教育管理并且决心改正的党员,党组织应当作出限期改正处置,限期改正时间不超过1年。对给予限期改正处置的党员应当采取帮助教育措施。限期改正是党组织对不合格党员进行教育的一种形式,也是督促这些党员在规定时间内改正错误,提高觉悟,达到合格党员条件所采取的一种组织处置措施。限期改正这一组织处置形式,适用于虽然属于不合格党员,但本人能够正确认识错误,有继续留在党内的强烈意愿,愿意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有改正错误的决心和行动的党员。

党内除名是对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党员进行组织处置的一种形式。除名包括对丧失党员条件者除名、对要求退党者除名、对被劝告退党而坚持不退者除名和对自行脱党者除名。《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党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规定程序给予除名处置:(一)理想信念缺失,政治立场动摇,已经丧失党员条件的,予以除名;(二)信仰宗教,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三)因思想蜕化提出退党,经教育后仍然坚持退党的,予以除名;(四)为了达到个人目的以退党相要挟,经教育不改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五)限期改正期满后仍无转变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六)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者不交纳党费,或者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按照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3、组织处置的程序。党员日常管理监督中如何启动组织处置工作;《关于做好不合格党员处置工作的通知》(中组发〔2014〕21号)规定的处置程序,哪些需要调整优化;实践中对劝退、劝而不退除名应当如何把握。

处置不合格党员,是一项政策性、原则性、程序性很强的工作。在党员日常管理监督中,一是把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与发展党员结合起来。严把党员入口关,坚持标准,严格程序,深入考察党员入党动机,强化发展对象公推选优,提高入党积极分子公认度,优化完善发展党员程序,进一步落实好发展党员公示制,全面考察党员德能表现,落实发展党员培训制度,优化党员队伍结构。二是把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与党员管理结合起来。经常性地组织党员系统学习《党章》和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理论、基本知识,使广大党员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强化党性意识。坚持和完善“三会一课”制度、谈话制度、思想汇报制度、组织关系接转制度、党费收缴管理制度等制度规定,创新活动载体,加强与党员的沟通联系,提高日常教育管理水平。积极开展向先进典型学习和思想帮带等活动,扎实做好党员承诺践诺公开和评议,帮助问题党员分析自身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引导其深刻自我剖析,从主观上找原因,从思想上寻根源,制定整改措施,明确努力方向。三是把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与开展活动结合起来。坚持以人为本,关心关爱党员,通过建立党员“政治生日”册、赠送一份“政治生日”礼物、赠送一张“政治生日”贺卡、重温一次入党誓词、开展一次谈心交心、提一条合理化建议等内容的活动,进一步增强党员党性观念、在党意识,提高党员的荣誉感、使命感和归宿感,激发党员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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